案发九年,一起故意伤害案终于等来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
我曾经撰写过一篇历时八年改判无罪案例的文章,案件中的掌骨骨折伤情涉嫌攻击性损伤,申诉人在律师、专家辅助人及自己坚强的意志力等多方共同努力下,耗时八年,拿到了一纸无罪判决。
这起案件又一次拷问了一个问题:迟来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
前段时间,黑龙江闫某红故意伤害案件,从案发至今历经九年时间,终于等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
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发生于2017年,就是一起普通的冲突,既不涉黑也不涉恶,被害人在冲突发生后,经医院检查为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2月法院判决认定闫某红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中院于2019年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判决闫某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闫某红提出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闫某红逐级向中院、高院提出申诉,结果均为驳回申诉。闫某红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向最高法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法认为闫某红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最终作出决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这个规定很关键,这是再审的依据,也就意味着,闫某红案件迎来了翻转的曙光。
对于本案,我对案件过程以及鉴定文书、判决书都了解过,因为是在诉案件,我不会评价对错,只是谈谈自己对这起案件以及类案的一些看法。无论怎样,我们都要尊重司法。
最高法的再审来之不易
我用了几百字就可以把这起案件的大致时间轴以及结果介绍完毕,但是闫某红从案发至今经历了九年时间,现在只是迎来了再审,无论再审结果如何,整个案件的时间跨度将会超过十年。
虽然最高法决定再审,但是再审来之不易,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能由最高法决定再审的,而是这类决定再审的案件极少。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律程序设置已经相对规范,绝大多数案件是不会出现原则性问题的,所以最高法决定再审的案件几率会很小。
最高法决定再审,也说明闫某红为此案付出了巨大努力。近十个年头的煎熬,近十个年头的不懈,虽然追求自己期待的真相与公平,但是前路茫茫,结果更是未知数。
轻伤二级是定罪关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人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因素。
在整个申诉过程中,闫某红针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大量质疑,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具咨询意见书,该专家辅助人也在法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该案件的伤情是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4 a)之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可构成轻伤二级。
在法医鉴定中,对于外伤性鼓膜穿孔,不能仅仅局限于该鉴定条款的字面意思,而是要符合法医鉴定的基本理论,对外伤性鼓膜穿孔鉴定中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比如,本案中外伤史是否明确且有证据支持、鼓膜穿孔的形态、鼓膜穿孔的检查资料是否完整、充分、鼓膜穿孔是新鲜还是陈旧性的、是否可以排除造作伤、是否进行了伤病关系分析等。
外伤性鼓膜穿孔鉴定中,如果看到耳镜检查报告中显示鼓膜穿孔形态为类圆形,作为鉴定人员,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分析该形态是否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形态学特征,进行伤病关系分析,不能将自身疾病(如中耳炎、感染所致穿孔)评定为损伤程度。
建议“专家论证+司法审查”
既然已经指令再审,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又将成为本案的焦点和争议,在办案人员缺乏法医学专业知识的现实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建议聘请法医学、临床医学专家进行专业论证,重新对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厘清伤情成因。
作为闫某红,应该也会聘请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再由专业刑辩律师对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在法律和法医鉴定两个层面进行专业辩护。
可能有人疑惑,既然我了解本案信息,为什么没有把再审决定、鉴定意见、判决书等资料附图,也没有详细介绍案情呢。
因为本案尚未终结,作为自媒体知识科普人,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还是那句话,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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