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有一种侥幸心理:证据原件在自己手里,为了让事实更“清楚”、官司更有利,随手补一句备注、加一行说明,再交给法院,似乎只是完善材料,算不上造假。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复议决定中已经给出明确答案:为追求不当胜诉结果,擅自在原件上添加备注文字并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制裁。
一、添几个字,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在(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案件中,当事人在提卡单原件上擅自添加文字,试图改变证据原本呈现的内容。原审法院查实后作出制裁决定,当事人不服并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为达到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并提交法院,已经改变证据的原始内容,使证据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制裁,最终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
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添加文字多少,而在于行为是否破坏了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
书证之所以要优先提交原件,是因为原件形成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能够最直接反映当时的真实状态。事后在原件上添字、补注、改写,哪怕只有短短一句话,也可能改变合同履行、款项性质、责任划分等关键事实,使法院误判。
因此,伪造证据并不局限于“无中生有做一份假合同”“伪造签名印章”。对真实原件进行事后加工,使其呈现原本没有的内容,同样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二、这种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是证据本身不被采信。
法院一旦查明证据经过擅自添加、篡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会受到否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它是核心证据,依赖该证据提出的主张也可能随之不能成立。
其次是面临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标准也很明确。根据该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
情节严重、符合犯罪构成的,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例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承担相应刑事风险。
更隐蔽但影响深远的后果,是当事人整体可信度下降。民事诉讼强调诚信诉讼,一旦一方被认定伪造证据,法官会对其全部陈述和证据提高警惕,形成明显不利的诉讼评价。
三、发现对方在原件上添字,应当如何应对?
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不要只在庭审中口头表示“不认可”。
应明确请求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审查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围绕“形成时间”和“原始状态”固定材料。
可以申请对添加文字与原有文字的形成时间、墨水成分、书写工具、签名先后顺序等进行司法鉴定;同时提交自己留存的原件、复印件、照片、扫描件、聊天记录、邮件附件、快递记录等,证明证据提交前的真实状态。
第三,要求对方说明添加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在场人员。
如果原件一直由对方控制,诉讼前从未出现添加内容,对方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认定其篡改证据。
四、自己想补充说明,正确方式是什么?
证据原件不是草稿纸,不能为了诉讼便利随意标注、圈画、补字。
确需解释证据背景、款项用途、交易过程,应当另行制作书面情况说明,列明说明人、日期、对应证据编号和证明目的;也可以补充提交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独立材料,而不是直接改动原件。
收到合同、借条、收据、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书证时,建议先拍照、扫描备份,多份原件分别保管;提交法院前保持纸面整洁,不做任何事后添加。
打官司不是比谁更会“完善证据”,而是比谁提交的材料更真实、更完整、更接近事实原貌。最高法的态度很清楚:在原件上擅自添字,看似聪明,实则越过了诚信诉讼和证据合法的红线。
证据可以补强,但不能篡改;观点可以主张,但不能造假。守住原件的原始状态,才是维护自身权益最稳妥的方式。
律师简介:
北京执业律师,法学硕士,拥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咨询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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