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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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并非所有不服的裁判都可以申请。
那么,哪些民事裁判,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受理范围?
周军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您梳理实务中最常见、直接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 不符合监督前置程序或已过法定期限的裁判
1.未申请再审的裁判: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申请检察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以“法院再审程序终结”为前置条件,除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外)。
2.超期申请再审的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民事再审申请期限一般为裁判生效后六个月),且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3.超期申请监督的裁判:当事人申请监督超过法定期限(一般为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4.法院正在审查或再审中的裁判: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裁判。
二、 特定类型或已作处理的裁判
1.解除身份关系的裁判: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检察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其中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2.检察院监督后再审的裁判: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检察院不予受理(符合跟进监督条件的除外)。
3.已作终结处理的裁判: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以同一理由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 未穷尽法定救济途径的裁判
1.未正当行使程序权利的裁判: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
2.未上诉的生效裁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检察院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未上诉的除外,如: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法院送达违法影响上诉权、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等)。
四、 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范畴的裁判
1.非民事裁判:法院作出的非讼程序裁判(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2.非法院裁判:仲裁裁决(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类裁决,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检察监督不是万能兜底通道,不是只要对判决不服,检察院就必须受理。申请前,先自查:裁判是否生效、是否走完再审前置程序、文书类型是否属于可监督范围,避免白白耗费时间准备材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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