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具有同根同源性特点,对两类物质进行控制能够产生协同减排效果,这已是国内外环境科学界的重要共识。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创设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的规定(以下简称协同控制条款),该条款在2018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得以保留。但是,该法囿于温室气体的非大气污染物法律地位,且未有保障协同控制条款得以实施的制度体系设计,以致协同控制条款出现虚置化、碎片化、断裂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沿袭了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规定,在总则编延续了协同控制条款,在污染防治编设置了相关细化条款,同时拓展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一些环境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一书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体系化研究,旨在探索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由“形式协同”向“实质协同”转变的路径。这一“实质协同”方案,呈现出三个特点:
第一,治理理论的创新。破解两类物质协同控制的实践困境,需要跳出传统环境行政管制理论的束缚,转向环境协同治理理论,该观点契合了现代环境治理理念的协同性要求;
第二,治理制度的创新。不同于既有研究成果,该书认为保障两类物质协同治理的实现,需要建立源头协同预防、过程协同监管、末端协同惩戒的刚性保障制度体系和融合政府激励、市场激励、社会激励的柔性保障制度体系,两大协同法律制度体系实际上是尝试打通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温室气体控制领域相关制度间的联系;
第三,配套立法的设想。生态环境法典对两类物质协同治理作了原则性、引导性规定,要切实保障两类物质协同治理的实现需要有配套的立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
为此,该书对制定配套立法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炼形成了具体条文,这可为国家后续相关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方案和思路。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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