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交付,业主发现北侧窗台高度只有70cm,而且没设护窗栏杆,业主提出异议。开发商说:没必要,这个护窗栏杆装修时肯定拆掉的。
业主不服,去档案馆调出图纸,发现原图上就有护窗栏杆。
开发商又拿出一份设计情况说明,上面写道: 北侧 窗台高度70cm,但窗扇是固定窗扇,所以没必要设置防护栏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业主依旧不服,于是连夜翻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自202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全文强制,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4.1.16条规定: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90m。防护设施高度以下不得设置可开启窗扇。”
关键就在这儿的先后关系:条文先要求"应配置防护设施",然后再追加一句"防护设施高度以下不许有开启扇"。固定扇是对窗扇形式的额外限制,不是防护设施的替代品。
宿迁市住建局《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技术问答第 7 问也是这个答复口径:"外窗开启扇在防护设施高度范围设置要求——答:在防护设施高度以下不得设置可开启窗扇。"(2026 年 2 月)
本案 0.70m < 0.90m,配置防护设施这一步就已经缺了,后面的"固定扇"补不上前面的空缺。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标函〔2026〕165 号,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住宅执行)要求临空外窗窗台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贴窗设置防护设施,还规定了可登踏面起算、除顶部扶手外不得有可攀爬构件、窗台及防护设施附近不得有可借助攀爬的突出物,阳台栏杆提到 1.20m。
没有任何一份现行文件给出"固定窗扇即视为满足"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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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固定窗扇作为防护设施也可以,但它有前提条件:
把窗台到室内地面起算 0.90m 范围的玻璃,按玻璃栏板(防护设施)专项设计并出具计算书——夹层安全玻璃+厚度与抗冲击验算、与主体结构(不是窗框)可靠锚固、立柱/扶手体系、耐撞击性能等级、3C 认证与防撞提示。珠海早在 2007 年《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里就写明:"当利用窗体作为防护结构时,窗体横挡高度、窗户强度除要满足风荷载和使用荷载外,还要考虑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窗体的强度、变形及与主体建筑的连接应达到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也就是说:"固定扇"要能算作防护,前提是你把它当栏板重新验算过并落到施工图和图审里。
门窗为啥不能作为防护设施?
窗体不许当受力防护。 JGJ/T 470-2019 第 4.3.11 条:窗的防护栏杆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不应只固定于窗体上;条文解释写得很直白——窗、幕墙均不可承受检修荷载,所以窗的防护栏杆不应只固定在窗或幕墙上。这条基本直接否掉"以窗代防"。
门窗构件的验算荷载不是人体推力。 规范要求栏杆(栏板)应能承受 GB 50009 规定的水平荷载(GB 55031-2022 6.6.1、GB 50352-2019 6.7.3)。而门窗是按风荷载、水密、气密设计的,五金件、型材、玻璃配置都不按"一个人撞上去"的工况取值。
玻璃更严格。 GB 55031-2022 第 6.6.2 条: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其条文说明明确——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 5m 时应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6.76mm 钢化夹层玻璃,大于 5m 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1003 室按 10 层看,临空高度远超 5m,想让固定扇的玻璃"直接当栏板受力"这条路本身被规范封住,只能走有立柱+扶手的镶嵌体系。
最后说一句:
窗台70cm本身可坐可攀。 规范要求防护高度自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至 0.90m,人体重心约在 1m 上下,0.70m 的台面+无护栏,儿童翻越和倚靠风险正好是这条条文要防的情形。
参考:《安徽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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