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浅说法途,一名长期关注司法实务的法律内容作者。
打过民事官司的朋友,大概率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辛辛苦苦收集一堆证据,开庭全部提交,双方质证辩论。可拿到一审判决书一看,法官一句话带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为什么不采信?是证据不真实,还是和案件没关系,或是取证不合规?判决书半个字不提。
很多当事人看到这种判决,第一反应就是法官偏袒,存在枉法裁判。可真去上诉、申诉,马上就会碰到一个难题:想要认定枉法裁判,普通人很难拿出证据证明法官主观上徇私舞弊。
大多数人的固有想法里,认定枉法裁判,必须拿到法官收受贿赂、故意歪曲事实的实锤。普通人想要拿到这类证据,难度极大,绝大多数当事人根本做不到。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换了完全不一样的思路。它不去纠结法官内心的想法,直接锁定裁判文书上的客观义务。只要判决书没有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写明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就是违反法定职责。白纸黑字写在文书上,不用去猜测法官心里是怎么想的。
这也是很多法律从业者,把97条称作锁定枉法裁判、纠正错误判决利器的原因。
一、看懂法条原文,“应当”二字,是硬性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七条原文: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短短两句话,很多人扫一眼,看不出里面的分量。法律条文里的应当,就是必须,属于强制性义务,不是法官可以自由选择,可写可不写的建议。
翻译成大白话,这条法律的核心:只要双方当事人对这份证据有争议,不管法官最后采信还是不采信,都必须在判决书里,写清楚理由。不能简简单单一句“本院不予采信”就收尾。
唯一例外:双方都认可、没有任何争议的证据,才可以不用写理由。
举个简单例子,原告拿借条起诉还钱,被告当庭否认借条真实性,双方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只写“被告不认可借条,本院不予采纳”。必须写清楚不予采纳的原因:是笔迹存疑?还是没有对应的转账流水?或是借条存在篡改痕迹?
如果法官直接跳过这份关键证据,不阐述任何理由,就违反97条的法定要求。
很多人会疑惑,只是判决书说理简单一点,也算违法?这里要分清,裁判文书说理不是文笔好不好,不是要求长篇大论,而是法定的心证公开义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靠证据,证据为什么采信、为什么不采信,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这是司法透明的基础。
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也强调,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必须写明认定意见和理由。只笼统写证据不足,没有实质分析,就不符合文书规范。结合最新的六五改革纲要,最高法持续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强化文书质量考核,证据说理已经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为什么97条,是普通人维权最好的突破口?
很多当事人打官司容易踩坑:一旦败诉,一门心思盯着法官主观枉法这件事,到处寻找法官徇私偏袒的证据。现实里,想要证明主观故意难度很高。认定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一般需要生效刑事文书或者纪委处分决定确认,普通人几乎很难获取。
而97条最大优势,只看书面客观材料,不用证明主观恶意。
你的判决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你只需要对照判决书核对:你提交、对方提出异议的关键证据,法官有没有写明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
- 写了理由,就看理由是否符合法律逻辑;
- 完全不写理由,直接忽略这份争议证据,就是程序违法。
不管法官是疏忽漏写,还是刻意回避评判证据,只要文书没有履行说理义务,客观上就违反97条。不用揣测法官内心想法,判决书白纸黑字,无法抵赖。
这条法条最厉害之处,就是把很难证明的主观追责问题,转化成文书上看得见、能核对的程序问题。
真实案例参考
近年不少二审、再审案件,原审判决因为没有对争议证据阐明采信理由,被上级法院认定程序瑕疵,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还钱,被告抗辩这笔钱不是借款,属于双方货款。一审判决书只写: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求。判决书完全没有分析这份核心转账证据,没有解释为什么不采信原告主张,也没有回应被告的抗辩。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定97条,认定原审没有对争议证据阐述采信理由,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个案例说明,说理缺失不是小事,属于法定程序问题,二审、再审都会重点审查。很多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只看最后的判决结果,根本不去核对证据说理部分,白白错失上诉、再审的关键突破口。
三、手把手教你,对照97条自查判决书
拿到判决书,不要只盯着输赢,按照下面4步自查,普通人自己就能操作,不需要深厚法律功底。
第一步,整理庭审提交,并且对方当庭提出异议的证据清单。
重点筛选借条、合同、转账凭证、录音聊天记录、鉴定报告这类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跳过,97条允许不用阐述理由。
第二步,翻到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查找法官针对这些争议证据的评述。
重点看有没有写明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如果只有一句话“本院不予采信”,没有任何解释,就属于说理缺失。
第三步,区分两种情形
1. 一句话简单概括,完全没有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属于典型违反97条;
2. 有简单说理,但是逻辑矛盾、法律依据错误,也可以结合97条,在上诉、再审中提出异议。
第四步,做好书面记录。摘抄证据名称、判决书页码、原文,整理成要点。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直接引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97条,指出原审裁判没有履行法定说理义务。
这里有个关键点提醒:不是所有证据都要长篇说理。次要辅助证据,法官可以简要说明。但是决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核心证据,不能省略说理。
不少人踩坑:拿着无关紧要的次要证据,以没有说理为由上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一定要锁定影响案件胜负的核心证据。
四、上诉、再审阶段,正确运用97条的实操方法
很多人知道97条之后,直接在上诉状写:法官枉法裁判,请求追究法官责任。这样写效果很差,很容易被驳回。正确用法,不是直接指控法官枉法,而是指出原审程序违法,请求二审重新审查案件事实。
给大家参考规范表述:
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提交的XX关键证据,双方庭审存在重大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但原审判决未对该份证据采信与否阐述任何理由,未履行法定证据说理义务,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简单来说,优先主张程序违法,申请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案件改判之后,如果确实存在枉法裁判情形,再考虑后续追责途径。不要一上来直接指控法官枉法,容易偏离案件审理焦点。
同时分清概念:单纯证据说理缺失,不等于直接构成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要求审判人员主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97条更多作为程序审查的抓手。很多案件,只是法官文书撰写不规范,属于程序瑕疵,不一定构成刑事层面的枉法裁判。但哪怕只是程序瑕疵,也足以让二审重新审查案件,这就是普通人维权的抓手。
五、四大常见误区,很多人误用97条浪费机会
误区一:只要判决结果不满意,就拿97条起诉法官
97条审查的是证据说理义务,不是判决结果。如果判决书完整写明证据采信理由,哪怕你不认同法官观点,也不能拿97条作为突破口。法官拥有法定自由裁量权,不认可裁判观点不等于违法。
误区二:只要没有写理由,案子就一定能改判
缺少证据说理属于程序问题。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能纠正说理瑕疵,但维持原有判决。抓住这一点不等于必然翻盘,只是获得案件重新审查的机会。
误区三:调解结案的文书,适用97条
97条适用于判决书这类裁判文书,调解书一般不适用。调解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不需要逐条分析证据采信理由。
误区四:口头宣判就不用遵守97条
不管当庭宣判还是择期宣判,最终出具的书面判决书,都要遵守97条。口头宣判只是告知结果,正式生效的书面判决书,才是审查对象。
六、为什么这条法条,在当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最近几年,最高法持续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反复强调裁判文书不能模板化、简单化。多地法院强化文书考核,关键证据回避说理的裁判文书,会被认定文书质量不合格。
过去很多基层判决书,习惯模板化写作,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笔带过。随着文书规范化推进,上级法院对证据说理审查越来越严格。当事人上诉、再审引用97条指出说理缺失,上级法院会认真对待这项程序异议。
但客观提醒大家,不要神化这条法条。它是维权工具,不是万能翻盘神器。最大价值,是给普通人找到客观、可核查的程序切入点,打破纠错案件无从下手的困境。
普通人打官司,本身处于弱势,看不懂法律、看不懂判决书。97条相当于给普通人一把标尺,拿着标尺就能衡量判决书有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结语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97条,文字简短,分量很重。它把法官证据说理,从可选项变成法定强制义务。
官司输了,不要急着抱怨,也不要盲目指控枉法裁判。静下心,拿出判决书,对照97条,核对你提交的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据,看看法官有没有给出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
一旦发现判决书刻意回避核心证据的说理,这就是上诉、再审最重要的突破口。法律给了我们这个工具,关键在于看懂、用好。
想问问大家,你有没有收到过说理很简略的判决书?打官司时,有没有遇到判决书对关键证据不说明理由的情况?欢迎评论区交流探讨。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诉讼代理意见,不能直接当做上诉、再审法律文书使用。每一个案件证据、案情都存在差异,法条适用需要结合案件全部材料。如需正式诉讼文书,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本文信息来源于现行司法解释与公开裁判案例,不针对任何个案法官做评价,司法裁判结果以法院正式文书为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