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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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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超过20年,但是,此后借款人多次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出借人据此起诉还款,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呢? 2026年9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借款人此后
多次承诺同意偿还,但该还款承诺“仅能达到普通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并不能中断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该还款承诺并未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债务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故出借人起诉还款,应不予支持。
1997年10月,郭某向洪某甲借款5000元,并向洪某甲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 欠洪某乙人民币伍仟元整.郭某97.10 2000年10月底欠4000元全部付清郭某99.10.26”。洪某甲自认郭某已偿还借款1000元。剩余4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2024年11月19日,洪某甲与郭某通话并录音,郭某多次作出如下明确表述:"等我有钱了。""有钱了就给你。""你不管剩几千块钱了,有钱了就给你。""都几十年了""条子上写的2000年给我的""只剩4000块钱了"。
洪某甲起诉:判令被告郭某偿还借款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发生于1997年10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00年10月底付清欠款”,自2000年10月底起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原告洪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00年10月底至2020年10月底期间向被告郭某主张过权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20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洪某甲的诉讼请求。
洪某甲上诉:洪某甲不服(2026)陕0425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洪某甲认为:
本案中,洪某甲于2024年11月19日与郭某通话并录音。在该通话录音中,郭某多次作出如下明确表述:"等我有钱了。""有钱了就给你。""你不管剩几千块钱了,有钱了就给你。""都几十年了""条子上写的2000年给我的""只剩4000块钱了",郭某对上述内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多次承诺"有钱了就给你"。该录音证据证明,郭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已明确作出了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构成"同意履行"。
《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郭某"有钱了就给你"的承诺构成"同意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一审判决既未审查郭某在录音中的承诺是否构成"同意履行",也未分析该承诺是否产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后果。割裂了《民法典》188条第2款与第192条第2款之间的体系关系,属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和错误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为债务人提供逃避合法债务的工具。在义务人已经自愿承认债务并承诺履行的情况下,若仍允许其以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
郭某答辩称:几十年突然来一个电话,说我欠他钱,我还以为是诈骗电话,刚开始没接,后面换了4、5个电话打。刚开始要几千,后面又要1万,再到29600元,我觉得是诈骗电话,就跟着上诉人说,你说啥我应着。
二审法院: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二是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除极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三是具有固定性,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固定为20年时间。
本案中,洪某甲出借款项时间为1997年10月,债务到期时间为2000年10月,故洪某甲权利受到侵害时间应从2000年10月起算,根据上述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至2020年11月止。在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洪某甲明知权利受到损害,但并未向郭某主张权利,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洪某甲虽在2024年向郭某主张债权,郭某亦多次承诺“有钱了就给你”,但郭某的还款承诺仅能达到普通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该承诺并未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基础仍为2000年10月到期的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因超过二十年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并不能引起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果。
综上,洪某甲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号:(2026)陕04民终2300号
判决日期:2026年9月29日
编者后记:
对于出借人主张《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之观点,您认为一、二审法院作出合理、合法的回应了吗?
借款已超过20年,但此后借款人多次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出借人据此起诉还款,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呢?
关于本案,您有什么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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