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演出圈出了个怪事,同样是现场“加戏”,待遇却天差地别。
一边是郭德纲在武汉因为改唱红歌被处罚,另一边是那英在成都即兴演唱《弯弯的月亮》缅怀刘欢,却被官方认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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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让不少网友犯了嘀咕:这执法标准,难道还看人下菜碟?
事情还得从两起事件说起。
此前,郭德纲在武汉中南剧场演出时,戏谑化改编了抗战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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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旅局反应迅速,直接通报处罚,认定其“歪曲篡改表现抗战的著名歌曲”,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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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板子打得响,大家也没意见,毕竟红歌有红线,调侃不得。
可没过几天,那英在成都演唱会上,为了纪念刚去世的老友刘欢,现场即兴唱了一段《弯弯的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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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首歌并不在原本的报批歌单里。
有网友较真了,反手就是一个举报,认为这也属于擅自变更演出节目。
结果成都文旅局的通报来了个“反转”。
通报称:经核实,那英是在观众互动环节进行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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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一出,舆论场立马炸锅了。
大家把两件事放在一起一比,矛盾点就出来了。
武汉那边,郭德纲唱了几句就被罚;成都这边,那英唱了一段却没事。
难道是因为那英唱得短?还是因为她是去怀念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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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同案不同判”的观感,评论区的网友们倒是看得很透,并没有盲目站队,而是指出了核心问题。
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成都是说片段不用报备,武汉说‘二句’也要报备。全国政策不统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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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问到了点子上。
如果法律条文是刚性的,那就不应该有地域差别。
现在的尴尬在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应当重新报批。
但到底唱多少算“变更”?唱几句算“片段”?这个界限太模糊了。
模糊的空间大了,自由裁量权就大了,争议自然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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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理智的网友试图从动机上找补。
有人说:“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一个是篡改红色歌曲,一个是怀念老友,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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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强调:“郭德纲是调侃红歌,伤害了爱国情感;那英是深切缅怀,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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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在情感上能说得通,但在法理上其实有点站不住脚。
因为行政处罚讲究的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如果规定是“变更节目需报批”,那你只要变了,理论上就得报。
至于你变的内容是好的(怀念朋友)还是坏的(篡改红歌),那是内容审查的事,和程序违规是两码事。
现在的情况是,成都文旅用“未完整演唱”这个理由来豁免程序责任,虽然合情合理,但确实给执法标准留下了口子。
正如另一位网友所言:“应该是一视同仁,不应该搞双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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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标感,才是公众焦虑的来源。
今天可以是那英因为“情怀”被豁免,明天会不会有别人因为“关系”被豁免?
法治社会,最忌讳的就是标准摇摆不定。
我们支持对篡改红歌的行为重拳出击,也理解对逝者的尊重与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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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为监管部门,能不能出台一个更细致的执行标准?
比如明确界定“片段化演唱”的时长限制,或者明确“互动环节”的定义。
别让演员们在台上唱歌时,心里还得揣着个计算器,算算自己唱了几句会不会违规。
也别让各地的文旅局在执法时,只能靠“感觉”和“舆情”来定夺。
毕竟,法律的尊严在于确定性,而不是看谁的故事更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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