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很多人以为庭上声音大、情绪足就能占上风。其实恰恰相反。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不怕情绪化指责,也不怕反复陈述委屈,怕的是你紧扣法律要件发问,逼对方当庭暴露权限、证据、程序上的漏洞。庭审时间有限,问不到关键点,再多陈述也容易被一带而过。
以下四个问题,贯穿行政诉讼的审查核心,普通当事人也能听懂、用上。
一、作出这份行政行为,你的法定职权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有一条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强制拆除、征收决定、不予许可等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还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职权。
开庭时可以直接问: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哪一条、哪一款?是否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地域管辖或层级管辖错误?
别小看这个问题。实践中,有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直接对外作出决定;有的部门以会议纪要、内部文件代替法律依据;还有的把行政指导、行政管理职权,当成强制执行权使用。
如果对方只能笼统说“根据相关规定”,却说不出具体法条,或者引用的条文与被诉行为完全不对应,原告就可以明确主张: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事实认定的证据是什么?关键证据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就必须拿出作出行为时已经形成的完整证据,而不是在诉讼中临时补证。
庭审中可以追问:被告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有哪些?现场笔录、调查询问、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权属证明,是否逐一对应?这些证据是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形成的,还是立案后补做的?
尤其要盯住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原则上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如果对方当庭才拿出照片、笔录或情况说明,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原告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事实认定,本身就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
三、作出决定前,有没有履行立案、告知、听证、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有效的独立要件。哪怕实体结果看似有依据,只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仍可依法撤销。
你可以围绕流程逐项发问:有没有立案审批?有没有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有没有复核?决定书有没有依法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前有没有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处罚中,符合听证条件却不告知听证权利,属于严重程序瑕疵;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未依法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未保障复议诉讼期限,也可能被确认违法。
很多行政机关习惯重结果、轻程序。你把这些问题摆到庭审笔录里,就是在固定程序违法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关键证据,为什么没有采纳?理由写在哪里?
不少败诉当事人最憋屈的地方在于:自己提交的合同、票据、照片、录音、历史手续,判决或处罚决定里一字未提;自己提出的抗辩理由,也没有任何回应。
这时可以当庭发问: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了哪些材料?被告是否逐一接收、审查?不予采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是什么?这些理由有没有体现在行政决定书中?
这个问题直接约束行政机关的说理义务。行政行为不能只用一句“证据不足”“不符合规定”打发当事人,而应当说明为何采纳此证据、排除彼证据,为何不采信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如果对方当庭无法解释,就说明事实认定不清、说理不充分。若法院裁判也遗漏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这些庭审笔录还会成为上诉、再审的重要材料。
发问不是争吵,而是把违法点固定进笔录
民告官的庭审,不是比谁更激动,而是比谁更能围绕职权、证据、程序、说理展开。每一次发问,都要服务于一个明确的诉讼观点;对方答不上来,就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当然,开庭前要熟悉自己的案件材料,列明争议焦点,不能机械背问题。涉及重大征收、强拆、大额处罚或复杂行政协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把庭审发问、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提前准备好。
行政机关真正怕的,从来不是情绪,而是你懂法、讲证据、句句问在合法性审查的要害上。
律师简介:
北京执业律师,法学硕士,拥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咨询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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