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报3起建筑市场典型违法案例!含两起串通投标、一起工程转包行为
信息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文号:闽建筑函〔2026〕6 号
发布时间:2026‑09‑28
一、事件基本概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公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闽建筑函〔2026〕6 号),面向全省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主管部门公布 3 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含2 起串通投标、1 起工程转包,通过以案释法开展行业警示教育,督促建筑市场各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投标、施工活动。 三起案件分别由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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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起典型案例详情
案例一:霞浦县某污水处理项目两家企业串通投标
违法事实: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霞浦县污水处理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出现雷同,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
查处单位: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G101.53 项。
处理情况:分别对两家涉事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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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建阳某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工程转包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建阳某项目,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接项目之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全部交由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项目货物采购、专业发包、工程量确认均由该福建企业实际操作。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均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不由总包单位发放缴纳,认定构成工程转包。
查处单位: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G301.62.1 项。处理情况:对涉事总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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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某装修项目两家企业串通投标
违法事实:福建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福建某研究所装修项目(施工)投标,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所使用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存储设备序列号完全一致),认定构成串通投标。
查处单位: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G101.53 项。
处理情况:分别对两家企业及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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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深度警示
- 电子招投标硬件痕迹可锁定串通投标行为。电子招投标模式下,MAC 地址、CPU 序列号、加密锁、硬盘序列号属于可溯源的客观电子证据,硬件信息高度重合将直接作为串通投标重要判定依据,企业要杜绝借用设备、代编投标文件等风险行为。
- 工程转包识别不只看表面合同关系。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主体,项目采购、工程量确认的实际管控主体,均是转包行为核查核心要素,总包单位不得只挂资质、不实施实际项目管理。
- 串通投标、工程转包属于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除企业罚款之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同样会被追责,处罚记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直接影响后续投标资格。
-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案例通报方式强化震慑,各市场主体应当完善内控,规范投标、发包、施工全流程管理。
素材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26〕6 号
备注:通报原文隐去涉事企业完整名称,企业全称以地方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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