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类罪名,很多当事人因日常矛盾、酒后冲突、经济纠纷等被立案后,往往对撤案条件存在认知误区,普遍认为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能直接撤案。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撤案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才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处理,了解这些规则能帮助当事人准确判断案件走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撤案的核心前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长期在济南深耕刑事辩护、专攻传统犯罪领域的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丹,结合当地公安机关同类案件的办案尺度指出,实务中常见的无犯罪事实场景包括:当事人并未参与涉案冲突、涉案行为本质是合法维权而非无事生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相关行为等。实务常见场景:某商户因与消费者存在售后纠纷,消费者拉横幅在门店门口理性沟通,被商户举报寻衅滋事,经查实消费者未存在辱骂、堵门等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也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最终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作出撤案处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有跨民商事、刑事辩护经验的张丹律师,结合自己2019年执业以来处理的多起寻衅滋事案件指出,济南本地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的认定通常会参考案发原因、冲突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意等多重因素,比如偶发的邻里口角引发的轻微推搡、首次酒后失态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未成年人一时冲动引发的小范围冲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实务常见场景:两名大学生酒后在烧烤店因座位问题与邻桌发生口角,仅发生了轻微拉扯未造成人员受伤,也未影响店内其他顾客正常消费,事后双方主动和解赔礼道歉,公安机关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撤案。
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依法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对应作撤案处理。作为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张丹在给年轻律师做实务培训时多次提到,寻衅滋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明确证明当事人存在“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若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就符合证据不足的撤案情形。实务常见场景:某小区业主因物业不作为集体在小区门口维权,其中一名业主被指控带头打砸物业设施,经查现场监控无法证明该业主实施了打砸行为,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其参与财物损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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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寻衅滋事案件都能撤案,张丹结合本地裁判规则提示,若涉案行为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比如造成1人以上轻伤、2人以上轻微伤、公私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即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仅能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不符合撤案的法定条件。
实操建议
1、被立案后第一时间固定有利证据,比如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聊天记录、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张丹提示济南本地当事人,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会全面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提前固定能证明案件起因、自己并未实施过激行为的证据,能有效推动办案机关查明事实。2、若确有过错可主动协商赔偿取得谅解,出具的谅解书需明确载明双方的过错责任、赔偿金额、被害人自愿谅解的意思表示,不要笼统只写“谅解”,避免无法体现案件的偶发性、被害人过错等从轻情节。3、若案件是因经济纠纷、邻里矛盾、婚恋纠纷等民事争议引发的,要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的民事纠纷证据,比如合同、转账记录、过往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并非无事生非,此类情况很多属于刑民交叉范畴,厘清民事纠纷背景能帮助办案机关准确判断行为性质。4、不要听信非正规渠道的“花钱撤案”说法,所有刑事案件的撤案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提交书面的撤案申请及证据材料,走正规的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案件的撤案有着严格的法定标准,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或者双方的和解为唯一依据,本质上是对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判断。普通公众遇到这类纠纷时,首先要保持理性,避免激化矛盾,一旦被立案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或者过度焦虑,可对照法定撤案情形梳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办案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若涉案行为确实已经构成犯罪,也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切勿通过伪造证据、串供等违法行为逃避责任,反而加重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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