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同一个规划小区,一道内部围栏人为分割,一边是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另一边是同小区的商住楼。
电梯施工需要挪动小区公共围栏。一份街道出具的《现场踏勘可行性分析意见告知书》,写下一句关键表述:整改完成且对面相关业主无异议后具备增设可行性。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短短一句话,极有可能在个案当中,突破地方加梯条例的法定框架,变相创设出上位法规不存在的否决效力。
一、先厘清底层法律规则:武汉法定的加梯制度到底是什么
依据《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制度设计逻辑十分清晰:
1. 表决权只属于本单元业主。能不能启动加装电梯,以本单元业主达到法定表决比例为核心标准。
2. 其他楼栋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项目否决权。
商住楼这类非本单元业主,享有知情权、提出异议、参与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立法层面,没有赋予其直接叫停项目的权力。
3. 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法定处理节点是方案公示之后。
流程应当是:单元表决通过→编制方案→公示接收利害关系人异议→街道社区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受影响业主通过民事诉讼主张采光、噪音、通行等相邻权损害。
纠纷是后置化解,而不是在最开始踏勘阶段就把项目大门锁死。
4. 唯一例外:如果建设行为占用他人专有产权房屋,必须取得产权人同意。
本项目仅仅挪动小区公共围栏,属于小区公共区域调整,并未侵占商住楼业主的专有房屋,按法规并不需要该部分业主“同意”。
简言之:利害关系人可以说不,但不能一反对,项目直接不能往下走。
二、这份踏勘告知书,究竟埋下了什么制度隐患
文书现场踏勘时口头表述不严谨,把同一小区围栏隔开的商住楼,写成了“隔壁小区、对面小区”,极易造成概念混淆,给后续扯皮埋下伏笔。
真正的核心矛盾,在于这一句:
整改完成且对面相关业主无异议后具备增设可行性。
从行政文书性质上讲,踏勘告知书仅仅属于多部门现场踏勘形成的过程性意见,不是正式审批批复。理论上不能创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实体条件。
但现实工作链条中,后续的方案联合审查、备案受理,都会把这份踏勘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于是就出现一个尖锐矛盾:
上位法规:异议放到公示之后调解处理;
本份踏勘文书:把“相关业主无异议”设置成为项目具备可行性的前置门槛。
逻辑直接变成:哪怕本单元全部业主签字同意,技术、消防全部达标,围栏也已经移位整改,只要划定范围内有1名商住楼业主坚持提出异议,按文字字面理解,项目就尚不具备可行性,后续流程就应当停滞。
这就等于:给非本单元的利害关系业主,创设了上位法规完全没有规定的实质一票否决效果,人为抬高了法定的加梯准入门槛。
区分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是全部争议的核心:
1. 要求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
合理合法。要告知利害关系人,保障其知情权,这是行政机关应当做的工作。
2. 把“所有人无异议”作为项目往前走的前置必要结果条件
这就越界了。征求意见≠必须拿到全部人无异议的结果。
程序要做,不等于结果必须全部满足。这是本案最大的痛点。
三、3大灵魂拷问,必须向职能部门要到答案,不能含糊其辞
带着这份告知书原件、小区规划图纸(证明属于同一个小区)前往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区住建局。
口头沟通可以合法录音;递交书面咨询函,务必索要收件签收回执。拒绝模糊化口头答复,所有关键问题,尽量争取书面解释。
问题1:明明属于同一个小区,专门征求商住楼业主意见,法律政策依据何在?
咨询口径:
经规划核实,加梯楼栋与商住楼属于同一个小区,仅内部围栏分隔,并非两个独立小区。
根据《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表决主体为本单元业主,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法定处理环节是方案公示阶段。
现在踏勘意见额外要求专门征求该商住楼业主意见,请明确:
1、该要求出自哪一份政策文件(具体条款)?
2、是武汉市加梯普适强制规定,还是本项目的个案自由裁量?
3、本项目仅移动小区公共围栏,没有占用商住楼专有产权,强制单独征求意见的法理是什么?
关键:拿不出上位法条,就说明这是个案裁量。个案裁量不能突破法规设定的制度框架。
问题2:征求对面相关业主意见,怎么做才算真正完成?
咨询口径:
告知书要求征求对面相关业主意见,请明确:
1、有效的征求意见方式是什么?
2、对面相关业主范围如何界定?
是整栋商住楼业主,还是实际受噪音、采光、通行影响的部分户数?由哪个部门划定范围?
问题3:“无异议”是不是等于1户异议即一票否决,依据是什么?
咨询口径:
告知书写明“整改完成且对面相关业主无异议后具备增设可行性”,请明确:
1、这句话官方解释是什么?
是否只要划定范围内任意1户商住楼业主提出异议,项目就直接丧失可行性,实质一票否决,请出示政策依据。
2、《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把异议处理设置在方案公示之后,本项目将“无异议”前置到踏勘可行性阶段,是否调整了法定流程?
部门答复及应对:
1、如果答复:无异议只是理想状态,有异议也可以继续往下走,后续走公示调解。
要求重新出具现场踏勘可行性分析意见。
2、如果答复:只要有异议,项目就不具备可行性,不能推进。
直接点明该做法与《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制度逻辑冲突,要求出示支撑该做法的政策条文。
得不到书面依据,可进一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甚至考虑行政救济途径。
四、完整行动建议
1、固定核心证据
保存踏勘告知书复印件、小区规划总平图,证明是同一个小区。
2、递交书面咨询函
打印两份,一份交职能部门,一份请工作人员签收写日期,一份提交街道备案。
3、沟通留痕
当面沟通合法录音,记录接待科室、工作人员姓名。
4、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模糊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三项内容:
①本项目要求单独征求商住楼业主意见对应的政策依据;
②征求意见的形式、对面相关业主的范围界定;
③对“整改完成且对面相关业主无异议后具备增设可行性”的官方正式解释。
结语
加装电梯,既要保障高层住户出行刚需,也不能漠视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居住权益。
但保障权益不等于随意在个案中突破立法设定的规则。征求意见是程序义务,不等于必须拿到全员无异议的结果。
一份过程性踏勘意见,不能悄悄修改法规,凭空创设“一票否决”。
程序正义,才是化解加装电梯矛盾最根本的基石。
本文仅为实务分析,不构成法律诉讼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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