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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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核心的从轻处罚情节,绝大多数案件取得谅解后,法院都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但在恶性家庭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这一规则并非绝对适用。安徽高院在《岳某坤故意伤害案》中明确:
施暴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审慎把握;特别是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时,应当更加审慎。对于施暴者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以达到从严惩处、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目的。
核心法律争议:为何家属谅解,依然不能从轻处罚?
很多人疑惑:刑事案件谅解制度的核心,就是弥补被害人亲属损失、修复社会关系,子女作为近亲属谅解,为何法院不予采纳从轻?本案的裁判逻辑,打破了“有谅解就从轻”的固化认知,核心有四大关键理由。
1. 家暴恶性案件,适用特殊从严司法政策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犯罪坚持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原则。对于长期家暴、屡教不改、施暴手段残忍、漠视他人生命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重惩处,坚决遏制家庭暴力犯罪。
岳某坤长期家暴、曾被公安告诫仍不悔改,施暴时间长、伤情极其严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家暴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打击。
2. 谅解主体存在双重身份,效力应当审慎认定
本案出具谅解书的子女,既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施暴被告人的近亲属。其谅解意愿掺杂亲情羁绊、家庭关系等多重因素,无法完全、客观代表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双重身份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法院会严格审慎审查,不能直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3. 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不具备从轻基础
谅解从轻的底层逻辑,是被告人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降低、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本案中,岳某坤无端猜忌施暴、拖延救助致人死亡,归案后全程拒不认罪、毫无悔过之心,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基础。单纯的亲属谅解,无法弥补其严重的犯罪过错。
4. 从轻处罚违背反家暴司法导向与公序良俗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破坏家庭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若对手段残忍、拒不悔罪的家暴致死被告人,仅因子女亲情谅解就从轻处罚,会弱化司法对家暴的震慑力度,变相纵容家暴恶行,违背全社会反家暴的价值导向,无法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效果。
周军律师提醒,亲情谅解不能成为极端家暴犯罪的“免罚金牌”,面对无端施暴、漠视生命、拒不悔罪的家暴施暴者,司法会坚决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岳某坤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长期实施家暴、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拒不认罪悔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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