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行卖出4.1元的过期零食,获利仅1.68元,却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7.3万元。商行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广东揭阳某基层法院审理的这起行政诉讼(2024)粤5202行初55号判决,给商家和执法人员都提了个醒:食品安全要严管,但行政处罚不能“小过重罚”,必须过罚相当。
案情回顾:4.1元过期零食,引出7.3万元罚单
2023年7月,广东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有小孩食用某商行销售的“脆脆面(牛肉味)”后出现身体不适。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脆脆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也就是说2023年7月1日已经到期。但商行在7月12日仍将其售出。这笔销售金额为4.1元,获利1.68元。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已无库存。
同时,市监局还发现,该商行没有完整保存部分食品的进货单据等材料,未遵守食品进货记录保存期限制度。
随后,市监局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7.3万元。
商行认为,销售金额这么小、获利这么少,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孩身体不适与涉案食品有直接关系,罚款7.3万元明显过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能不能罚7.3万?
市监局的观点是:
食品安全涉及公众健康,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本案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自由裁量规则,7.3万元已属于一般处罚中的相对低项,处罚适当。
商行的观点是:
货值4.1元、获利1.68元,处罚7.3万元差距悬殊;自己积极配合调查,事后也主动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轻错重罚。
那么,法院怎么看?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罚款明显不当
法院审理后确认:
第一,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记录保存不完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市监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审核、集体讨论、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第三,对“进货记录保存不完整”给予警告,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但7.3万元罚款这一项,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应当撤销。
法院为什么认为罚款不当?关键理由有几个:
获利极少,违法情节轻微。
涉案食品销售金额仅4.1元,获利仅1.68元,现场已无库存,商行也积极配合调查。不能证明身体不适与涉案食品有直接因果关系。
卫健部门出具的是“疑似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初步调查报告,但报告中显示,在3名患儿出现症状之前,家庭中已有人早于7月14日出现类似症状。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患儿恶心、腹痛与食用涉案食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食品微生物指标合格。
3.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商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相关自由裁量规则,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4.市监局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一般处罚,导致处罚与违法行为不相当。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确定罚款数额时,不能只看法律规定的幅度,还要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最终,7.3万元罚款被认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判决结果是:撤销7.3万元罚款;责令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驳回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给三类人提了醒1. 给商家:卖过期食品,金额再小也违法
很多商家觉得,一包零食几块钱,过期几天没人发现就没事。但法律不是这样看的。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哪怕只卖了几块钱,也属于违法行为。商家应当定期检查货架,及时下架临期、过期食品。
同时,进货台账不是“可做可不做”。食品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等,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2年。
2. 给执法者:“四个最严”不等于“一罚了之”
食品安全必须严管,这没有错。但“最严”不等于机械顶格处罚,也不等于只看货值、不看情节。
《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从轻、减轻情形的,应当综合考量。否则,即使处罚在法定幅度内,也可能因为明显不当被法院撤销或变更。
3. 给消费者:遇到问题,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消费者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保留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商品照片等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消费者依法维权,也是在推动商家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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