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在航班上那一跪,法律上究竟怎么看。
9月28日合肥飞大连的航班上,据报道,乘务员发饮料时餐车碰到了一位正在休息的男乘客的手肘。她当即道歉,查看旅客情况,该旅客情绪激动,连续使用粗俗过激言语,并出现威胁脚踢乘务员等言行,最后这名乘务员被逼无奈在客舱里跪了两三次。根据航司正式对外发布的调查说明,航班落地后,医护人员上机检查旅客未有明显外伤或肿胀,无须进一步处理,旅客后来自行离开。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这起乘客逼得乘务员下跪道歉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乘客和航空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当乘客买票登机乘客与航司之间就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要求承运人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能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举证责任在航司一方。
第二个问题,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乘务员发饮料明显是履职,所以对外的责任主体是航司,而不是空姐个人。不过民法典对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这类合理费用。据航司对外发布的调查说明,已确认乘客未有明显外伤或肿胀,无须进一步处理。如若其坚持要求航司陪同就医是合理的,但若其提出高额赔偿,法律上未必支持。
接下来说说大家最关心的。乘客在空姐当即道歉后情绪激动,连续使用粗俗过激言语,并出现威胁脚踢乘务员等言行,逼得乘务员当众下跪,对此种行为法律上要独立评价。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扰乱航空器上秩序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第五十条还规定了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乘务员在道歉后,乘客仍不依不饶,提出让我踹一脚的无理要求,导致事态发酵,乘务员最终被逼无奈向其下跪道歉。在客舱这个公开空间里,履职中的乘务员被逼当众下跪,显然已经超出了通常的道歉方式。另外,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列举的禁止行为里,就包括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和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
那刑事责任呢?今年4月两高发布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乘务员属于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对其使用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但前提是真的动用了暴力,而按目前信息,这位乘客只是言语施压,通常够不上,更可能停留在治安处罚层面。
最后一层,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那就是航司对自己员工的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尽到劳动保护义务。 航司有保障员工在工作场所免受侵害的义务。现场安全员介入是履职,但介入的效果只是"声音有所降低",没有制止事态继续升级、没有阻止下跪这一羞辱性行为的发生。如果航司的服务规范默许员工用下跪平息投诉,性质就变了,人格尊严不属于劳动给付的内容。说到底,乘客的诉求如果合理,可以走投诉和法律渠道;乘务员的人格尊严,不该成为服务成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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