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理解和适用互惠原则,查明是否存在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民事判决先例
——美国W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W公司系美国公司,被申请人驰某公司系从事鞋类生产的中国企业。W公司向美国密歇根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驰某公司侵犯其版权,请求判令驰某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并禁止驰某公司在亚马逊上架其产品。美国密歇根州地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驰某公司构成版权侵权,并判令驰某公司向W公司赔偿损失179857.02美元。后W公司向驰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民事判决。驰某公司辩称其并未构成侵权,且中国与美国并无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类判决的先例可循,请求驳回W公司申请。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查,我国与美国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国与美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民事判决的先例,故难以认定我国与美国之间就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判决存在互惠关系。案经上级法院审核,遂裁定驳回W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应当严格适用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人民法院适用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的,应查明两国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互惠关系和事实互惠关系。本案属于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判决,因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各国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内容、范围、取得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类型等方面的规定均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不宜适用普通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本案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及中美之间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判决是否存在先例,对该类案件特殊的互惠关系作出准确界定,最终认定中美之间就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判决不存在互惠关系,依法驳回W公司的申请,维护了我国出海企业的海外利益。
转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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