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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期公安部发布全国统一无人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飞手、航模爱好者圈子刷屏,引发大量讨论。
很多人疑惑:什么是裁量基准?它和司法解释有什么区别?这份文件管哪些行为?对普通飞手意味着什么?本篇用通俗科普,讲透这份重磅执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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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什么文件?为什么无人机飞友圈、帽子叔叔圈议论纷纷?
公安部 2026 年 8 月 26 日印发、9 月 28 日官方公开《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通字〔2026〕17 号),是全国公安系统针对无人机、模型航空器违法的统一行政执法细化文件,发布形式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不是新法律、新法规,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执法细化,还包括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原有行政法规只给出处罚区间,例如 “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20000 元罚款”,但什么情形属于 “情节严重” 没有明确,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这份文件就是把模糊的处罚区间拆解分级,明确什么情形仅责令改正、什么情形罚款、没收设备,什么情形可以并处行政拘留。
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核心三点原因:
管辖范围延伸到模型航空器(航模),航模玩家同样纳入约束,打破不少爱好者 “航模不受无人机条例管束” 的固有认知;
处罚阶梯清晰完整:从责令改正、小额罚款,到高额罚款、没收飞行器、行政拘留,全部列明对应场景;破解飞行器、闯入重要管控区域、非法使用反制设备等行为处罚力度较重;
文件同时设置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容错条款,也划定明确从重情形。一部分爱好者担忧日常玩乐容易踩红线,一部分从业者认为统一全国执法标尺,减少各地执法尺度不一,观点因此两极分化。
这里重要提醒:该裁量基准仅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直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本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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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里也对适用边界做个提示:既然是公安部印发,这份裁量基准只约束公安机关。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当中还有大量罚则归属于无线电管理、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例如产品质量、无线电违规等,上述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适用本公安裁量基准,由各主管部门按自身规则办理;即便是非法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公安与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处置,本基准仅规范公安环节的处罚裁量。
二、搞懂两个概念: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什么是司法解释?二者有什么区别?
“司法解释”这个词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周边,很多朋友就会把 “裁量基准” 和 “司法解释” 混为一谈,或者不了解什么区别。实际上,二者制定主体、用途、效力、甚至维度都完全不一样。
01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定义:行政机关(公安、市监等),在法律、法规给定的处罚幅度之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把宽泛的法定处罚区间,拆分成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标尺,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政府网。
做什么用?法律条文经常只写 “可处 XX‑XX 元罚款”,留给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同样的违法行为,A 地罚 200 元,B 地直接罚 2000 元,就会出现不公平。裁量基准就是给一线执法定标尺:明确什么情节对应哪一档处罚,压缩执法随意空间,同时向社会公示行为后果,落实过罚相当、教育优先原则。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34 条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且应当向社会公布。
02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专门服务司法活动(法院审判、检察院办案),对法律条文含义、适用标准作出阐释,指导全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司法层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并不直接受司法解释约束。
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高度绑定,可以说互为补充。
03
两者核心对比表
对比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司法解释
制定主体
行政机关(如公安部)
最高法、最高检
适用对象
行政执法(公安行政处罚)
司法诉讼(审判、检察办案)
法律效力属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新处罚,仅细化既有法律
司法文件,对司法办案具有直接约束力
能否创设处罚 / 罪名
不能,仅在现有法律幅度内划分档次
不创设罪名、处罚,只解释法律条文
关系
两者互相独立。公安办案适用裁量基准;案件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审判,可对裁量基准做合法性审查,不直接将裁量基准作为裁判依据。
看到这里,大家发现了二者根本是一个AM,一个FM,那么和裁量基准对应的刑法里的有关定义应该是什么呢?
——规范称谓为“刑法量刑裁量细则”,这里不展开说了。
三、这份无人机裁量基准,到底规定了什么?核心内容梳理
文件一共四个部分:总则、一般适用规则、5 大类违法行为具体裁量、相关规定。
(一)
通用规则:不是上来就罚,设置容错机制
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文件明确:初次违法,指第一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或者上次同类行为被公安处理距今已超过 2 年,或是之前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究时效;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被胁迫诱骗实施违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造成较严重后果;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无人机违法;
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
1 年内 2 次以上因违反该条例受到公安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法定从重情形。
同时明确:一个人实施多个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各违法行为互相不作为从重情节。
(二)
五大类重点违法及处罚阶梯
1、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法规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47 条
轻微情形(疏忽造成登记信息有误、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新,微型、轻型机短时飞行):责令改正,可以不罚款;
一般:责令改正 + 2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责令改正,2000‑10000 元罚款(小型无人机未登记、责令改正后拒不登记、中大机短时飞行);
严重:10000‑20000 元罚款(中大型无人机飞行、虚假信息登记、破解飞行器实名验证功能、一年内两次同类违法)。
划重点:并非所有未登记飞行直接高额罚款,微型、轻型短时飞行,主观疏忽出错,可仅责令改正。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处罚对象是监护人:
一般:500‑2000 元罚款;
较重:2000‑5000 元罚款;
严重情形:没收涉事无人机。例如未成年人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飞行、监护人曾被同类处罚、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经批准,微型 / 轻型 / 小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法规衔接:除依据条例罚款、没收外,情节较重的,可以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处5‑10 日行政拘留。
分四档:责令停止飞行;500 元以下罚款;没收无人机+1000‑5000 元;没收无人机+5000‑10000 元。
当然,这种分四档的,按照法条幅度,实际上应该按照一般情节(较轻)、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来设置。
触发高罚乃至拘留典型场景:闯入空中禁区、涉密、军事目标上空;飞行超 1000 米;飞行器固件参数被破解;发生坠落伤人损物安全事故;多次处罚后再犯等。
4、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
航模玩家务必留意:模型航空器同样纳入本基准管辖,A/B/C/D/E 级模型分级处置,处罚包含责令停飞、罚款、没收航模;满足法定情形,同样可以并处治安拘留。
5、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干扰枪、信号屏蔽器)
仅非法拥有 2 部以下且未使用,主动上交:没收设备,不予罚款;
非法拥有多部未使用,或是非法使用未造成后果:没收设备,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长时间使用、造成危害后果或曾受过一次处罚:没收,5 万‑10 万元罚款;
造成其他无人机失控损毁、两次以上被处罚、造成较重社会影响:没收,10 万‑20 万元罚款。
该类行为由公安、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处置,本基准仅规范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部分。
(三)
其他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基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本省细化裁量标准;
文件中 “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数;“多次”“多部” 指三次以上、三部以上;
本基准属于执法细化文件,上位法依旧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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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普通飞手、航模玩家,有什么现实启示?
不必过度恐慌,并非一刀切重罚。基准专门设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疏忽导致的短时轻微违规优先责令改正,不是一经查获就高额罚款;
红线绝对不能碰:不要破解无人机固件参数;不要私自购买、使用反制干扰设备;不要闯入机场、军事、涉密单位等管制区域;杜绝超高黑飞;(通常这种情况知道你要干坏事)
做好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更新;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监护人必须履行监管义务;
航模不是法外之地,飞出划定空域,同样面临罚款、没收,甚至拘留;
该裁量基准是公安内部执法标尺,若收到行政处罚,可核对自身情节与处罚档位是否匹配;对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写在最后
这份裁量基准出台初衷,是统一全国公安执法尺度,减少同案不同罚,兼顾公共安全保护与正常飞行需求。它没有创设新的法律责任,只是把行政法规里的 “情节严重” 具体化。
对于广大飞友来说,读懂这份文件,就是读懂公安面对无人机违法的执法逻辑。遵守规则才是自由飞行的前提,既要守护飞行爱好,也要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对一线办案民警而言,这份基准同样是重要执法指引。它把条例中抽象的 “情节严重” 做了类型化拆解,提供清晰处罚档位,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也为复议诉讼提供内部执法参考。自然压力也少了很多。
本文参考来源:公安部官网公开文件、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行政裁量基准相关指导意见,仅供普法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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