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现年 47 岁,谷某 31 岁,二人居住在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年龄相差 16 岁。2019 年初,吴某尚在婚姻存续阶段,与谷某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吴某陆续出资,为谷某购置房产、车辆,承担房屋装修与家电采购的相关费用,累计投入 67.7 万余元。
2019 年 4 月,谷某购入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她名下,由她占有使用。吴某提交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相关税费以及后续转入谷某账户用于偿还房贷的资金,合计 38.28 万余元,均由他支付。同年 10 月,谷某购买一辆价值 20.23 万元的奔驰轿车,吴某承担购车定金、首付款、车险、车辆购置税,还持续转账到谷某账户偿还车贷,这部分资金共计 17.42 万余元。后续谷某将这辆奔驰轿车转售他人。
2020 年 8 月,谷某和装修公司签订家装合同,工程总价款 7 万元。8 月 4 日,吴某向谷某转账 2.5 万元,用于支付装修首期款项。当月 9 日与 30 日,吴某两次向装修公司负责人转账 4.4 万元,转账附言标注为装修预付款。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4 月,吴某先后七次向谷某转账,用于购置家电与日常用品,金额合计 5.1 万余元。房屋装修、家电采购相关款项总计 12 万余元。
2021 年 1 月,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配偶吴女士。同年 3 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吴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 7 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离婚判决。
吴某离婚之后,在 2024 年 6 月,他和谷某产生矛盾,谷某明确提出不再继续交往,也不会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就此分开。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某返还全部 67.7 万余元出资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吴某在交往期间持续出资,为谷某购置房产、车辆,支付装修和生活用品开销,出资的初衷是期待后续能够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谷某需要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法院同时查明,两人开始交往时吴某还没有离婚,这段交往违背公序良俗,吴某与谷某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谷某按照七成比例返还钱款,金额为 47.4 万余元。一审据此作出判决,要求谷某返还吴某 47.4 万余元。
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9 月 20 日,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二审审理。二审法院认定,吴某在原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谷某以恋人身份交往,通过购房、购车、转账的方式赠与财物,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将婚内财产赠与他人,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归于无效。吴某出资的目的,是维系和谷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吴某作为过错方,无权主张返还赠与的财产。一审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存在偏差,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相关信息由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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