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账,法律算得清,人心算不清。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叔侄俩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到走出监狱大门,整整被关押了3596天。将近十年。一个人最好的十年。
同年5月17日,浙江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向两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65.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合计每人110.57万元,两人共计221.14万元。数额精确到分。法律给了一个交代。
但法律能给的,就这些了。
这起冤案的关键人物聂海芬,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是案件的最终审核人。2006年,央视《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其中一集叫《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的是什么?讲的是她如何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了“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而你如果去翻这起案件的原始卷宗,会发现一个让人后背发凉的细节:法医从死者指甲缝里提取到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完全不匹配。一个用科学手段直接指向“另有其人”的证据,就这样被搁置了。案子照办,人照抓,铁案照定,专题片照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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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浙江省政法委宣布成立调查组,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聂海芬名列其中。然后呢?调查结论是“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所有涉案人员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内部问责。聂海芬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被免去大队长职务,调离刑侦一线,但保留公职,后来正常退休,退休金照领。
十年冤狱的代价,落到办案人身上,是一张记大过通知书,加一次调岗。张高平出狱后说过一句话:“我永远不会原谅刑讯逼供的人。”这话说得克制了。换了谁,能原谅?
国家赔偿的钱来自财政,来自每一个纳税人。它是国家对公民的兜底义务,不是办案人的个人赎罪。这两件事,性质完全不同。国家赔了221万,那是国家在履行赔偿责任,不意味着聂海芬个人的良心账就被一笔勾销了。
有人说,她又不是故意的,案子那么复杂,公检法一条链上都有责任,凭什么只盯着她一个人?这话有道理。从侦查到批捕到起诉到判决,每个环节都在放行,每道关卡都在盖章,最终把两个无辜的人推进了深渊。一个人办不成冤案,一群人才能。
但反过来说,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用“其他人也有责任”来推脱自己的那一份,那最终就是谁都不用负责。链条再长,每个环节都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聂海芬是那个直接审出“口供”的人,是那个拿着没有物证的案子上了电视的人,是那个在镜头前侃侃而谈“无懈可击”的人。她的那份责任,推不掉。
何况,已经有一个真凶在另一起案件中落网了。勾海峰,2005年因另案被抓获并判处死刑。而聂海芬在审查勾海峰的犯罪事实时,“未发现”他可能就是“5·19”案真凶的重大线索。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张氏叔侄还在监狱里苦熬的那些年,真凶其实已经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然后被忽略了。张高平后来回忆,2006年他在监狱电视里看到聂海芬对着镜头谈破案心得、台下掌声雷动的时候,他当场崩溃了。那个画面,光是想想就让人窒息。
所以回到那个最现实的问题:聂海芬应该怎么赎罪?
公开道歉?她没有做。写忏悔书?没见到。辞掉荣誉?荣誉早就被事实本身砸碎了。这些东西说来都很轻。轻得像一片纸,飘在空中,风一吹就没了。
真正有重量的东西,是每个月打到银行卡里的那笔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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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是她个人的收入,不是国家的,不是单位的,是她以“正常退休民警”身份领取的养老金。它的选择权完全在聂海芬自己手上。没有人能强制她,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她必须这么做。恰恰因为它不能被强制,所以它才真正能说明问题。
每个月转一笔钱给张高平,不需要开新闻发布会,不需要在社交媒体上发长文,不需要对着镜头鞠躬。就是打开手机银行,输入账号,输金额,按确认。一个月又一个月,一年又一年,直到她走不动的那一天。张高平收不收,那是张高平的事。她转不转,是她的事。
有人会说,你这不是道德绑架吗?法律都没判她赔钱,你凭什么要求她掏个人腰包?
但这件事跟法律无关,跟道德绑架也无关。它是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一个人知道自己亲手把两个无辜的人送进了监狱,让他们在里面烂了十年,她知道他们老娘没了,老婆跑了,人生毁了——然后她拿着体面的退休金安度晚年,这一切她心里过得去吗?
如果过得去,那这篇文章说的所有话对她都是废话。如果过不去,那她不需要任何人提醒,她自己会去做。
张高平说过,“我永不原谅刑讯逼供的人”。他有权利不原谅。但赎罪这件事,从来不是为了获得受害者的原谅才去做的。它是因为做错事的人需要面对自己。一个人可以在法律上全身而退,可以保住公职和待遇,可以在组织内部被轻轻放下——但她骗不了深夜三点的自己。
221万国家赔偿已经到账了。那是国家的钱。而聂海芬欠张高平的,是一笔个人的账。
每个月,银行短信响一声。那声响里,有没有胆量藏着一份迟到了十年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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