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6〕150号)。其中:
18.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含临时用地)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擅自对外出售或者以赠与等方式处置的,可不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28.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应当根据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认定。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水域没有制定“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标准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认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认定。
29.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或者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渔获物的数量、价值,捕捞工具、方法,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依行为人在形式上符合“双禁”情形就一律定罪处罚。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的,或者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的,亦应当综合考虑猎获物的数量、价值,狩猎工具、方法,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依行为人在形式上符合“双禁”情形就一律定罪处罚。
来源: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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