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为处理社保问题,会动起 “工资结构改造” 的脑筋,在劳动合同里增设 “社保补贴” 项目,试图把原有工资拆分,以此规避社保相关义务。上海奉贤区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公司补缴社保之后,起诉员工要求返还累计 42000 元的社保补贴,最终其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花某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入职上海一家公司,岗位是质检副经理,在职期间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开展薪酬调整,让花某签署《薪酬调整员工确认单》,薪资中新增加每月 1680 元的 “社保补贴” 这一项。后续 2024 年 4 月生效的劳动合同当中,同样将每月 1680 元社保补贴写入薪资结构。花某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
离职之后,花某向社保部门反映,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没有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出具核定表,分别列明单位、个人需要补缴的金额。花某主动把个人应当承担的 20346.52 元补缴款项转账至公司账户,配合单位完成补缴流程,该公司在 2025 年 8 月完成全部社保补缴工作。
补缴完成后,公司认为,已经按月向花某发放社保补贴,从 2023 年 4 月至 2025 年 4 月合计发放 42000 元。既然已经完成社保补缴,这笔钱理应由员工退回企业。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不服该结果,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花某返还社保补贴 42000 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6 年 2 月 4 日立案受理本案,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开展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2026 年 6 月 22 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公司拿出劳动合同、薪酬调整确认单、薪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主张合同明确约定社保补贴,现在单位已经补缴社保,员工应当返还该笔补贴。
被告花某并不认同公司说法。他抗辩,所谓 “社保补贴” 并不是公司在工资之外额外发放的钱款,只是企业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工资,重新拆分出来换了个名目。公司之前核算经济补偿金、申报个税的时候,从来没有单独把该笔款项作为社保补贴处理,而且自己已经足额承担社保个人补缴部分,不应当再向公司返还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键事实:2023 年 3 月薪酬调整之前,花某月工资总额为 7000 元,调整之后虽然新增 “社保补贴 1680 元” 的名目,但员工整体工资总额实际不升反降。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需要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对工资进行拆分调整,客观造成劳动者工资标准降低,但是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降薪、薪资结构调整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也无法证实花某同意此次降薪调整。同时,公司过往核算补偿金、报税过程中,也没有将该 1680 元作为独立社保补贴处理。
法院据此认定,案涉 “社保补贴”,只是企业单方面对原有工资进行名目拆分,不属于工资之外另行发放的社保补偿。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返还 42000 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担。
![]()
法官借此案件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真正可以在补缴社保后,向劳动者主张返还的社保补贴,必须是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企业额外另行发放的补偿款项。如果仅仅是拆分原有工资,将一部分工资强行命名为 “社保补贴”,即便有员工签字的确认单、劳动合同,该名目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社保补贴,企业补缴社保之后,无权要求员工退回该笔钱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要试图通过调整工资结构的方式规避法定义务。
案件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6)沪 0120 民初 5464 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