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2026年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周昭雯就何超琼起诉陈芃余骚扰及恐吓一案颁下裁决,批出永久禁制令,禁止陈芃余进入美高梅中国及信德集团香港办公室30米范围、以任何方式接触何超琼,以及发布任何虚假、诽谤或贬损何超琼的材料。陈芃余全程未提交抗辩文件,法庭在其缺席下作出判决。
这起案件的法律看点,远不止“名人胜诉”四个字。它恰好展示了香港普通法下骚扰侵权制度从认定标准到执行机制的一条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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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骚扰为什么能告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很多人有一个直觉性的误解:被骚扰了就去报警,警察不管就没办法了。但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骚扰本身就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直接起诉,不需要等刑事门槛被跨过。
2026年初,香港终审法院在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诉Bradley案中正式确认了骚扰侵权行为的独立地位,并明确了四项构成要件:行为具有重复性、不合理性和压迫性;客观上构成通常意义上的骚扰;骚扰者故意造成伤害或罔顾是否造成伤害;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困扰或焦虑。
将此框架对应陈芃余的行为:自2025年3月起持续向美高梅管理层发送电邮、递交伪造账单、发律师函威胁起诉、向何超琼办公地点及私人住所递送法律文件——这些行为在时间上持续数月,在手段上层层升级,符合“重复、不合理、压迫性”的要求。法官在判词中明确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不合理,以及具压迫性的”,并造成了何超琼的精神困扰和经济损失。
值得留意的是,终审法院特别指出,骚扰侵权保护的是个人尊严与精神安宁,精神伤害本身就是可予补偿的核心损害,无需证明身体伤害。这意味着“没有挨打”不等于“没有损害”。
三、被告不出庭,为什么判决照样生效?
陈芃余始终未向法庭提交抗辩文件,也未聘请律师应诉。这引出一个常见的困惑:被告不理不睬,官司还能打下去吗?
答案是可以的。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中,缺席判决是一项明确的制度安排:若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确认送达或提交答辩,原告可以申请法院不经庭审直接作出判决。这一制度的逻辑并不复杂——民事诉讼是双方的权利,出庭抗辩是被告的权利而非义务;但如果被告主动放弃这项权利,法庭不能因此让原告的诉求悬而不决。
不过,缺席判决并非“自动生效”。原告仍需向法庭证明其申索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在本案中,何超琼一方“妥当申述”了骚扰和恐吓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法庭据此认定申索成立,才颁下禁制令。换句话说,被告缺席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但并没有降低原告的举证门槛。
四、禁制令的真正约束力在哪里?
永久禁制令不是一张纸。在香港法律体系中,违反禁制令构成藐视法庭,而藐视法庭罪的量刑起点是监禁。法庭对故意且严重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会判处即时监禁,刑期以月计,而非以周计。
这意味着,禁制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事后惩罚,而在于事前威慑。何超琼申请的禁制令覆盖了三个维度——空间隔离(30米范围)、接触阻断(电话、电邮等所有方式)和言论禁止(不得发布诽谤贬损材料),实质上是在法律层面为被告的行为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法官之所以批出永久禁制令,是因为认定陈芃余“有反复联络何超琼及亲友、商业机构并作出虚假指控的倾向,如不加约束极可能继续实施侵权”。禁制令的逻辑是:与其等到下一次骚扰发生再追究,不如用法律命令提前阻断。
五、放弃索赔的选择,透露了什么?
法庭采信何超琼因骚扰蒙受约22.9万美元损失,但她主动放弃了追讨赔偿,仅要求对方支付诉讼费用。这个选择本身值得思考。
在骚扰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禁制令解决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赔偿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害,是对过去的清算;禁制令针对的是可能继续发生的侵害,是对未来的预防。对于一个不承认侵权、不出庭应诉的被告而言,即便法庭判了赔偿,执行同样面临现实困难。而禁制令一旦生效,被告的任何违反行为都将直接触发藐视法庭程序,法律后果更为直接和确定。
何超琼选择放弃赔偿、坚持禁制令,反映出一种务实的法律策略:与其追求一个可能难以执行的金钱判决,不如争取一个可以直接约束对方行为边界的命令。
六、这起案件给普通人什么参考?
何超琼案的“名人效应”容易让人忽略其制度意义。实际上,骚扰侵权的认定标准并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而改变。一个普通人如果持续收到骚扰电话、反复被发送威胁邮件、或者被不明人士到住所和工作地点递送文件,在香港法律下同样可以循民事诉讼途径申请禁制令,而不必等到骚扰升级为更严重的刑事行为。
关键在于三点:保留完整的记录(时间、方式、内容),证明行为的重复性和持续性,以及说明这些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实际影响。骚扰侵权的门槛不是“造成了多大的伤害”,而是“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了重复的、不合理的侵扰”。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令人不快的接触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骚扰。终审法院的框架中,“不合理”和“压迫性”是重要的限定条件——偶发的、轻微的、可以通过正常沟通解决的摩擦,不在此列。法律的介入,针对的是那些已经越过了合理边界、且具有持续性的行为模式。
回到本案,周昭雯法官的裁决之所以值得关注,不在于原告是谁,而在于它再次确认了一个原则:法律不仅保护人的身体不受侵犯,也保护人的精神安宁不受持续的侵扰。而当侵权者选择缺席时,法庭仍有能力、也有意愿为被侵扰的一方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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