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已于2026年9月30日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EB-5收费最终规则,新费率自11月30日起生效。以寄出邮戳为准,在该日期当天或之后递交的EB-5申请,均须按新标准缴费。此次调整涉及面广、涨幅显著,值得每一位正在考虑EB-5的投资人审慎对待。蒋百庚律所在此为大家简单总结一下此次政策的具体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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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变化:核心申请费几乎翻倍
区域中心投资人最常使用的I-526E初始申请费,从3,675美元上调至7,850美元,涨幅114%,另加75美元技术费。直接投资项目使用的I-526,从3,675美元涨至7,615美元,涨幅107%。I-829解除条件申请费从3,750美元增至5,000美元,涨幅33%。
区域中心端的涨幅更为显著。I-956区域中心初始指定申请费从17,795美元跃升至44,115美元,涨幅148%;I-956F项目批准申请费从17,795美元增至42,675美元,涨幅140%。此外,最终规则还创设了两项新费用:I-956H区域中心相关人员诚信文件费用为65美元,I-956K推广者注册费用为2,165美元。
有一个细节需要澄清:并非所有费用都在上涨。I-956修正案的费用反而从17,795美元大幅下调至9,835美元,I-956G年度报表费用也从3,035美元降至2,165美元。这说明USCIS此次调价是基于成本核算的差异化处理,而非“一刀切”涨价。
此外,新规还创设了一个新表格I-527,用于2022年RIA之前已递交申请的旧法投资人,在区域中心被终止或相关实体被禁业时保留资格,费用为10,330美元。EB-5诚信基金费也同步上调约10%,投资人诚信基金费从1,000美元增至1,100美元,区域中心年度诚信基金费相应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规则还规定了区域中心未按时缴纳年度诚信基金费的处罚: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缴纳的,罚款10%;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缴纳的,罚款20%;12月30日仍未缴纳的,将被终止资格。这进一步体现了RIA框架下合规监管的收紧。
涨价的制度逻辑
不少人会问:为什么涨这么多?
答案藏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之中。RIA要求USCIS对EB-5项目进行独立的费用研究,并将收费标准设定在能够全额回收项目运营成本的水平。USCIS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申请费收入,而非纳税人资金,审查申请、背景调查、欺诈检测、实地考察等开支,全部由使用该系统的申请人承担。
本次规则的法律基础也比以往更为牢固。2025年11月12日,科罗拉多州联邦地区法院在Moody诉Noem案中裁定,DHS在2024年收费规则中调整EB-5费用时未完成RIA要求的专项费用研究,该部分调整被叫停,USCIS一度恢复到2024年3月之前的收费标准。本次最终规则是在完成法定费用研究程序后发布的。
对比2025年10月的提案版本,最终费率已有明显下调——I-526提案金额为9,625美元,最终定为7,615美元。行业组织IIUSA在此期间提交了正式意见,最终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机构对行业反馈的回应。
真正需要警惕的:为了省几千美元而仓促递交
这才是本文的核心。
新费率11月30日生效,仅I-526E申请费一项就能节省约4,000美元。对于已经完成项目尽调、资金来源文件准备成熟、本来就计划近期递交的投资人来说,赶在截止日前递交是合理的成本管理。
但问题是,很多投资人的准备程度远远没有到位。
EB-5的核心审查在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USCIS对资金路径的审查标准日益严格——流转全程可追溯、资金归属清晰无争议、交易背景真实、时间逻辑合理,任一环节出现证据缺失或逻辑矛盾,都可能导致补件(RFE)甚至直接拒绝。在近期的案例中,已有投资人因使用区域中心实体贷款作为资金来源,I-526E申请被直接拒绝,USCIS既未发出RFE,也未发出NOID。
一份薄弱或不完整的申请,触发RFE或NOID的概率会显著上升,造成的延误可能长达数月,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申请被拒。省下4,000美元申请费,换来半年的审理延误甚至一纸拒信,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更大变数
除了申请费之外,EB-5最低投资额将于2027年1月1日根据CPI-U自动上调。这不是政策选择,而是RIA法定条款的强制要求。市场分析预计,TEA项目投资额可能从80万美元上调至约90万至93.75万美元,标准项目按同一公式相应上调。
这意味着,申请费涨价和投资额上涨构成两个紧密相连的时间节点。如果在11月30日前递交,不仅能省下申请费差额,还能在当前投资额水平下锁定申请——前提是,你的材料确实已经准备好了。
需要说明的是,RIA祖父条款窗口已于2026年9月30日关闭。根据RIA规定,在该日期前妥善递交I-526或I-526E的申请人,即使区域中心项目后续到期,其申请仍应继续审理,并保留获得签证的资格。祖父条款保护的核心,是确保申请人在项目到期后仍可完成移民流程,而非仅锁定投资额。
结尾
蒋百庚律所谨此提醒各位申请人:11月30日固然是一个关键时间节点,但并非唯一节点。真正决定EB-5申请成败的,从来不是递交的速度,而是准备的深度。基于此,本所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用“准备成熟度”而非“省钱多少”来决定是否赶递。 如果项目尽调完成、资金来源文件整理到位、申请材料已经就绪,11月30日前递交是理性的。如果这些前提尚未满足,为了省几千美元而仓促上车,风险远大于收益。
第二,“at risk”不是一句空话。 EB-5的本质是商业投资。80万美元本金不存在政府担保,项目经营状况、就业创造达标情况、退出机制能否实现,都直接影响资金安全和移民结果。在评估是否“赶时间窗口”时,项目本身的可行性永远是第一位的。
第三,把EB-5放在更完整的移民规划中审视。 对于在专业领域已有突出成就的申请人,EB-1A杰出人才类别不需要投入投资本金,审理周期通常也更短。对于有美国雇主支持的申请人,EB-2/EB-3职业移民同样值得比较。EB-5适合的是那些资金准备充分、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且对时间弹性有合理预期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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