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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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最高院入库案例《吴某红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无罪赔偿案件,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量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受害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合理确定河南高院应当向吴某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确定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主要参考以下情节或因素:
1.吴某红刑事案件原判罪名重,羁押时间长。吴某红先后三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生效判决仍然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4月1日被释放,吴某红共被羁押5612天,时间超过15年。
2.劳动能力受限,现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吴某红原先从事木材加工生产,错判羁押导致其经营活动终止,家中原有住房毁损严重,无法居住使用,被释放后因身体健康情况较差,无法从事稳定工作。
3.刑事申诉过程曲折漫长。吴某红在服刑期间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一直没有停止申诉,没有获得减刑,先后向河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直至河南高院再审作出无罪判决,吴某红才于2020年4月1日被释放。
4.吴某红身患多种疾病,影响生活。被无罪释放后的吴某红,身患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大不如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特别是右眼近乎失明,需要长期治疗,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上述情况虽不属于因刑事案件错判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范围,但这些客观因素,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时应当予以考虑。
最后,虽然涉案刑事案件已经依法得到纠正,赔偿义务机关也尽力为吴某红消除刑事错判影响,协调善后工作,并对吴某红给予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对吴某红遭受的精神损害有所缓解,但并未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理解吴某红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针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请求,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依法酌定河南高院支付吴某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机关错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仅要赔偿人身自由损失,更要对人格尊严、精神创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蒙冤无罪的当事人,可结合羁押时长、人身损害、家庭影响、社会评价受损等事实,全面举证,主张足额、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裁量明显不公的赔偿决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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