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窗台高度大于0.9m时,是否要做防护栏杆?本文将住宅设计规范5.8.2条和住宅项目规范4.1.16条相关内容要求做了一个对比。
一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2条中,凸窗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即应采取防护措施,此时与凸窗的窗台自身高度无关。具体如下: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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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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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规范释义:
凸窗的防护主要体现为:当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容易造成居民(特别是儿童)无意识攀爬窗台,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而当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由于凸窗窗体外凸,居民站立位置与窗外沿的距离远大于一般窗台,不会造成人们的心理不安全感,只有当居民有意识单爬至窗台面时,如可开启窗测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有可能会发生坠落事故,所以在窗洞口处应设置防护播施。这样既可保证防护安全,又可避免大量拆改防护措施所造成的浪费。
二
住宅项目规范释疑
GB 55038-2025《住宅项目规范》中关于凸窗(飘窗)防护的条文是 第 4.1.16 条,位于第 4 章"建筑空间"的 4.1 节"套内空间"。该规范是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所有条文(含本条)必须严格执行。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 0.45m 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 0.45m 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规范释义:
本条对住宅建筑临空外窗的安全防护作出了规定,既适用于住宅套内,又适用于住宅建筑楼梯间、电梯间、室内走廊等公共空间。临空外窗为外侧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果距室内地面净高较低存在安全隐患。本条规定当住宅建筑的窗台低于0.90m时,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0.45m的台面等可登踏部位应计为可登踏面,应从其顶面开始算窗台高度。防护设施高度以下不得设置可开启窗扇。
三
规范比较
1、旧规中的5.8.1条被废止。
2、旧规的第 5.8.2 条第 2 款(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防护高度自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未被列入废止清单,仍应在方案中一并满足;这是设计界的解读意见,不是 4.1.16 正文内容。另外条文说明通常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审图环节一般按说明口径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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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相对旧规的实质增量主要有两点:一是无差别要求所有凸窗的防护设施贴外窗设置;二是通过条文说明明确防护高度范围内不得开可开启窗扇,解决了过去"护栏范围内开窗、小孩推开纱窗钻出"的漏洞。
四
地方要求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标函〔2026〕165号,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在国标基础上补量化了"可登踏面阈值 0.70m""可攀爬构件距顶部扶手垂直距离 ≥0.90m/≥1.20m""防护设施置于窗外侧时可开启窗扇下口距楼地面 ≥0.70m"等要求。
宿迁市住建局《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技术问答第 12 问就直接遇到这个问题:"第 4.1.16 条没有规定凸窗上设开启扇时的防护做法,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如何执行?"官方答复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 5.9.6 条执行——即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净高 <0.9m 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设防护设施,自窗台面起算 ≥0.9m,并应贴窗设置。可见 5.8.2 第 2 款虽被更强的新条文覆盖,其技术思路在地方执行中仍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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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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