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上旬的一天,沧州涉黑第一大案的主犯魏长亮被带出看守所,在沧州郊外被执行枪决。
消息在当地见报后,沧州最大的涉黑团伙随之被宣告彻底覆灭。
在此之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0月14日依法驳回魏长亮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其死刑,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这条路走了整整十二年。起点是1991年冬天的一次纠集,终点是45页的判决书和一座带射击训练场的乡间别墅。
1991年:一个冲洗管理站的副站长
魏长亮1963年出生在沧州市,小学文化。
据公开报道记述:早在1980年,他就曾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来,他通过多种办法当上了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汽车冲洗管理站副站长。
洗车,在九十年代初是城市里刚刚兴起的行业。车多了,洗车点多了,谁定数量、谁定位置,就是一桩生意。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魏长亮先后把张胜利、齐殿亭、狄青亮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副站长这个身份,给了他一样别人没有的东西:一个合法的身份外壳,以及一套能安排人吃饭的单位编制。后来被庇护的犯罪嫌疑人,就被安排到冲车管理站做临时工。
1992年10月:一次撞人引发的报复
把一个组织催熟的,往往是一件小事。
1992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魏长亮骑摩托车将一名6岁男孩撞倒,与男孩的家长李某、王某等人发生争吵厮打。据公开报道:魏长亮持菜刀将王某右臂砍伤;当晚,他又纠集十余人将男孩家包围,扬言出来一个就把脚筋铲断一个。
最终,男孩的家长被迫通过中间人找魏长亮解决,给了他6000元了结此事。
一个月内,这件事就升级成了枪案。
报道记述:1992年10月26日,沧州市街头发生枪击案,一名受伤者是魏长亮的手下。魏长亮怀疑系吴某、李某所为,便纠集几名同伙持枪寻找二人报复;10月28日下午,其5名同伙携带单管、双管猎枪各一支,在东风路附近向吴某射击,致吴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从一次摩托车交通事故,到一条人命,中间只隔了二十多天。
1996年:一个开始自己造枪的人
九十年代中期,魏长亮手里的武器从菜刀变成了枪,而且是自己造。
据公开报道:1996年,魏长亮指使他人为自己改造了一支小口径长枪;其后,他又指使他人为自己制造枪支,并将这些非法制造、买卖的枪支藏匿在自己和同伙家中。
另一份由法院系统公开的记载口径略有不同:1989年至2001年,魏长亮非法制造、买卖、持有各种枪支10余支。
两种口径并存,不作合并。可以确定的是,他手里长期有枪,而且不止一支。
枪藏在哪儿呢?答案是:先是同伙家,后来是他自己盖的别墅。那栋建在沧州市郊的豪华别墅,装了监视器,还开辟了射击训练场。
1997年:两伙人合成一伙
在同一时期的沧州市区,还有另一伙以张玉柱为首的人。
据中国法院网记载: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魏长亮一伙又和以张玉柱为首的犯罪团伙融为一体,通过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
两伙人一开始互相争斗,1997年互相妥协,走到了一起。
这也是九十年代很多地方黑恶组织的共同路径:先是无数的散兵游勇,然后在一两次火并之后合并成少数几个大团伙,最终在一个行业或一个片区里形成垄断。
合并之后的经营范围迅速扩张,包括:绑架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以及为躲避追捕的人提供藏身之所。
1998年4月:刀尖刻下的两个字
最能说明这伙人手法的,是1998年4月的一天。
据公开报道:魏长亮等将海兴县步云舞厅老板王某等7人挟持,搜走王某身上的7600元钱,又用刀子在二人的前胸、右臂分别刻下"王三"和"李大"字样,致王某轻伤、另一人轻微伤;后经人"说和",王某等人交出2万元钱才被放回。
7个人被一起控制,身上被刻字,最后用钱赎回。
这不是为了钱——7600元加2万元,对他们并不算大数目。这是在竖规矩。
一年之后,报复落到了魏长亮自己头上。1999年6月1日下午2时许,一名曾被魏长亮殴打过的人来到魏的办公室,隔着窗户向屋内连开3枪。魏长亮从抽屉里拿出一支小口径枪向外还击,击中那人左面部和左臂。
接下来的细节更耐人寻味:在公安分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时,魏长亮指使同伙编造了"魏长亮当时不在办公室"的假证言,使魏当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后来,他又让同伙将那名携枪寻仇之人打昏。
1999年下半年:一份假的红头文件
暴力之外,这伙人还学会了用纸面手续做事。
据公开报道:1999年下半年,魏长亮伙同他人冒用沧州市建委的名义私自制造假文件,以控制沧州市区冲车点的数量,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当街抡刀,到用假公章和假文件"管理"一个行业——这一步,是这个组织从"混混"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界线。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正是基于这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的完整形态。
之后的记录里还有:2000年11月,两个合伙承包油田的人发生纠纷,其中一人找到魏长亮帮忙,魏指使同伙强占了那口油井交给其中一人独自经营,一伙人获"报酬"35000元;2001年1月16日,参与抢劫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逃至魏长亮家,魏先给他们找好住处,又安排二人到冲车管理站做临时工。
一份假文件,管住了一条街的洗车点。
2001年2月:从一棵不开花的树开始倒
突破口来自技术性的一环——枪。
2001年2月15日,魏长亮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团伙二号人物张玉柱于2001年3月23日被批准逮捕时在逃,4月11日被抓获归案;齐殿亭、袁恩来、张胜利等人也先后被批捕。
一起看似只是"非法持枪"的案子,把整个组织牵了出来。
2002年8月:41名被告与45页判决书
2002年7月2日上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燕赵都市报》当时的报道:门外挤满了市民,审判大厅内30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庭审中有12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45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法院抽调50名法警,武警支队出动100名武警共同值庭押解;案件庭审预计需要9天时间。
同一篇报道写明:该团伙涉嫌16个罪名,作案56起,是沧州市审判史上涉及案犯最多、罪名最多、影响最大的案件。
宣判日期在不同来源中存在差异,本文并存记录:据中国法院网刊载的消息,判决于2002年8月30日上午在沧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大庭公开宣判;另有多家媒体报道为2002年8月21日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一致:主犯魏长亮、张玉柱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金53万元和3万元;另有1人被判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35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20年有期徒刑。
关于魏长亮的罪名数量,同样存在两个口径:中国法院网的表述是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等罪共14项;另有报道表述为15项。 两处差异本文不作取舍。
一年多以后,一切尘埃落定。
把这十二年摊开看,会发现一个规律:这伙人不是一夜之间变大的,而是在"一件小事没人管"的缝隙里一点点长起来的。
1992年撞倒一个孩子,本该是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因为没有人真的管,6000元私了之后,他们发现司法机关可以被绕过。此后每一次,只要心存侥幸的人觉得自己"摆得平",下一次就会更狠一点:从菜刀到猎枪,从挟持到刻字,从抢占到造假公文。
反过来,撕开整个组织的,恰恰是最枯燥的技术环节——查枪、验笔迹、核对一份文件的真伪。
这起案件值得记录,还因为它展示了两件事。
一是定性。法院认定本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差别在哪?在于这个组织既有稳定的领导者和骨干,又有经济实体支撑,还通过暴力威胁在一个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这种区分提供了标准。
二是进程。从2001年2月刑拘,到2002年7月开庭、8月宣判,再到2003年10月省高院核准、12月执行,前后两年十个月,四级程序一道没落。 同一时期,河北全省正处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期——据当时的通报,到2001年4月,全省已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342个。
魏长亮最终被判处的53万元罚金,在当年是个不小数目。但真正让这起"沧州涉黑第一案"留下印记的,是45页判决书第一次系统地告诉人们:一个横跨十余年、四十多人的组织,是怎么被一条一条地钉住罪名的。
今天的沧州,洗车店开满了街边,"冲车点由谁批"这件事早就有了明文规程。那些曾经需要靠递红包才能拿到的名额,如今躺在没有任何人需要说话的办事清单里。
你小时候住的那条街上,有没有过这样一家"老板很有面子"的店?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沧州中院重判一黑社会团伙》、《燕赵都市报》2002年7月3日《河北沧州公审涉黑第一案 41名团伙涉嫌16个罪名》、新华网《沧州最大涉黑团伙覆灭记》(相关媒体报道引述)、新浪新闻2003年12月5日《沧州涉黑第一案主犯伏法》、《人民日报》与《河北日报》关于全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通报等公开报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