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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至4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成员国在伦敦召开了第22次船舶温室气体减排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ISWG-GHG 22)。此次工作组的任务包括讨论《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草案,即IMO净零框架(IMO Net-Zero Framework,NZF),以及支持该修正案实施的相关指南和IMO生命周期评估(LCA)框架指南。
此次工作组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拟议修正案本身,相关技术指南的进一步完善则将留待11月举行的ISWG-GHG 23继续推进。讨论围绕IMO净零框架的五个核心要素展开:温室气体燃料强度(GHG Fuel Intensity,GFI)指标、GFI减排路径、合规方式、净零基金或融资机制,以及对零排放和近零排放(ZNZ)燃料及能源来源的奖励机制。
来自IMO会议现场的观察
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整体氛围具有建设性,各方围绕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讨论。虽然最终明确解决的问题并不多,但毫无疑问,谈判正在向前推进。
——Fiona McIlwham,公共事务与战略传播主管
这是本中心首次以具有咨商地位的认可非政府组织身份参加IMO会议。获得这一身份,将使我们能够进一步深化参与,并以本中心的专业技术分析支持各成员国。在此次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上,我很高兴能够与团队一起参会,介绍本中心近期对各成员国提交的《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提案所进行的分析,并参与相关讨论。
——Daniel Barcarolo,法规事务主管
尚未形成决定,但争议焦点已更加清晰
此次工作组的讨论围绕若干核心政策设计议题展开,目的是根据《2023年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进一步处理围绕IMO净零框架仍然存在的关切。
以下概述了目前已经形成一定共识的领域,以及IMO成员国在MEPC 85之前仍需解决的待定问题,后文将逐一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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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基于ISWG-GHG 22讨论形成的共识领域与待定问题汇总,箭头表示各议题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一
目标设定
待定问题:由政策推动市场,还是跟随市场?
ISWG-GHG 22讨论的五项提案,在年度减排目标设定方式上大体体现出两种不同思路。
MEPC 83已经批准的IMO净零框架草案采用的是一种“事先设定目标”的方式,即提前确定目标,以推动市场向低排放替代方案转型。
而利比里亚提交的提案(CL.5213)则提出,应根据已经具备商业可行性的燃料来设定目标。
日本的提案介于二者之间:2028年至2035年的目标固定设定,而2035年之后的目标则根据届时对商业可行性的评估结果确定。
利比里亚的提案通过六项标准界定何为“具有商业可行性”,其中包括:燃料价格不得高于传统船用燃料的两倍、在船用燃料市场中的份额至少达到4%,以及在全球“足够数量”的港口可以获得。
不过,这些标准由于存在定义模糊或执行层面的实际困难,很难进行准确评估。例如,提案要求加注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00海里,这在实践中就存在较大的评估难度。
讨论中,各方对于在每五年一次的评估中考察燃料的可负担性、可获得性和规模化能力这一基本逻辑表现出一定认同,但并没有认可利比里亚提出的具体标准。
待定问题:减排目标究竟设在什么水平?
成员国还讨论了温室气体燃料强度(GFI)目标的严格程度。
巴西和日本均提出,应调整IMO净零框架,使其在2035年或2036年前采取相对缓和的起步路径。
但巴西提出的目标在此后会更快下降,到2041年时,基础目标减排幅度将达到70%。
作为对比,现有IMO净零框架草案规定,2040年的目标减排幅度为65%。
日本提交的一份文件进一步解释了其调整目标的依据(MEPC 85/7/2,需注册查阅)。
该文件综合考虑了船队船龄结构、历史船舶更新速度以及在手订单中双燃料船舶的占比,并假设与2008年相比,船舶能源效率到2030年提高45%、到2050年提高70%。
在此基础上,日本测算出了一套其认为“可以实现”的目标路径,并称其与《2023年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提出的指示性阶段目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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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巴西和日本的两项提案均对MEPC 83已经批准的IMO净零框架草案目标进行了调整。巴西提案从2029年开始设置目标,并将Tier 1目标推迟至2031年。
待定问题:是否需要设定长期目标?
成员国还讨论了是否应设置2035年或2036年之后的长期目标。
一些国家认为,现在就确定2035年以后的目标还为时过早。
另一些国家则强调,长期目标对于为行业规划和投资提供确定性十分重要。
现有IMO净零框架草案,以及巴西和图瓦卢的提案,都提出了2040年或2041年的长期目标。
相比之下,日本提交的方案建议,是否设定这一长期目标,应留待2032年的评估,并根据届时认定的商业可行性决定。
马士基·麦克-凯尼·穆勒零碳航运中心首次发言:长期目标能够提供必要的确定性
ISWG-GHG 22是马士基·麦克-凯尼·穆勒零碳航运中心(MMMCZS)首次以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身份参加IMO会议。
除介绍对各项提案的分析外,中心还在讨论中发言,呼吁成员国采用长期目标,为投资规划提供必要的确定性。
该中心指出,长期目标能够确定一个明确的方向和转型速度,从而推动行业主导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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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规方式
已有共识:减排与排放额度交易均可作为合规手段
所有成员国均同意,船舶的首要合规方式应当是直接降低自身排放。
几乎所有成员国同时接受,船舶之间进行排放额度交易,也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性合规方式。
其中,广泛支持允许使用盈余单位(surplus units)满足Tier 1和Tier 2两档目标的要求,这一做法也同时出现在巴西和日本的提案中。
待定问题:是否允许通过向基金或相关机制缴费实现合规?
根据现有IMO净零框架草案,如果船舶无法将自身排放降低至年度GFI目标以下,可以通过购买两种补救单位(remedial units)来实现合规。
其中,与Tier 2目标对应的补救单位初始价格设定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380美元,设计目的在于推动燃料转换,同时避免价格出现过度上涨。
Tier 1补救单位的价格则设定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0美元,最初的设计目的是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公正、公平的转型以及零排放和近零排放燃料的发展。
最初,两类补救单位所产生的资金都将进入净零基金。
但目前,成员国实际上正在分别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针对Tier 2目标,补救单位是否应继续作为一种合规选择,为船舶提供灵活性;
第二,针对Tier 1目标,是否还应通过补救单位筹集资金。相关讨论还涉及后文的“公正和公平转型”以及“零排放和近零排放燃料、技术或能源来源”等议题。
一些国家认为,补救单位或者其他类似的Tier 2灵活合规机制,会削弱船舶主动减排的动力。
但另一些国家指出,如果市场上的盈余单位不足,这类机制能够发挥必要的“安全阀”作用。
是否保留补救单位作为合规选择,也可能反过来影响最终目标的设定。
如果缺少灵活性,成员国可能倾向于选择更加宽松的减排目标。
三
公正和公平转型
已有共识:继续支持公正和公平转型
成员国仍然一致支持《2023年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提出的“公正和公平转型”目标。
但由于各方很难就现有IMO净零框架草案中的资金筹集机制达成一致,目前的讨论已经开始转向另一个问题: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这一已经得到共同认可的目标。
待定问题:如何实现公正和公平转型?
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任何基金机制的治理与行政管理成本,以及IMO本身的机构权限范围。
一些国家认为,由IMO管理基金可能超出IMO的权限范围。
另一些国家则质疑,一个全球性基金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地向全球船队筹集资金,并进一步完成资金分配。
利比里亚和巴拿马(ISWG-GHG 22/2/9)提出,应取消所有强制性资金筹集机制。
其理由是,可以通过自愿支持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同时避免建立基金所带来的治理困难。
支持由IMO管理基金的代表团则认为,具有可预测性的资金来源,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靠支持,同时弥合化石燃料与零排放、近零排放燃料之间价格差距的最有效方式。
从这一立场看,基金对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问责机制清晰且收入可预测,具有关键作用。
巴西和日本分别提出了替代性机制,希望解决IMO管理基金所引发的部分担忧。
加拿大则再次提到此前提交过的一项方案。
三种不由IMO直接管理基金的方案
会议讨论了几种在不设立由IMO直接管理的净零基金情况下,实现公正和公平转型的替代方案。
这些方案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治理方式以及由谁决定资金接受方。
巴西的“Facility”机制(ISWG-GHG 22/2/12)
根据巴西提出的“Facility”模式,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治理委员会,负责掌握战略和运营决策权。
与此同时,可由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负责托管和管理这一机制。
巴西同时提出,为这一机制设置“日落条款”,即在达到特定条件或期限后终止运行,并允许接受自愿捐款。
日本的“直接自愿贡献”机制(MEPC 85/7/1和85/7/3)
在日本提出的Direct Voluntary Contribution方案下,由航运公司自行选择资助项目,而不是由基金决定资金应如何分配。
IMO负责评估和批准符合条件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用途,将被限制在现有修正案草案第41条规定的基金资金使用范围之内。
加拿大的“合格基金名录”方案(ISWG-GHG 16/2/16)
该方案最初于2024年提出,并在此次会议上再次进行了讨论。
按照这一方案,MEPC负责制定基金资格标准,由一个专家组对候选基金进行评估,船舶则直接向获得批准的基金缴费。
拟议资格标准包括:气候完整性、资金投入价值、国际性、非歧视原则,并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以及中低收入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设置专门渠道,同时还要求具备透明度、问责机制和经过验证的执行记录。
四
零排放和近零排放燃料、技术及能源来源
已有共识:应为ZNZ设置专门激励机制
与“公正和公平转型”类似,对零排放和近零排放燃料(ZNZ)的支持,也与Tier 1资金筹集机制和基金设计密切相关。
各方普遍支持保留专门针对ZNZ的激励机制,具体设计则可在后续指南中进一步确定。
不过,成员国仍需解决一个核心问题:这种奖励究竟应该来自直接资金支持,还是通过计算公式形成激励,抑或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待定问题:应该如何奖励ZNZ?
中国分别提出了两种方案:
一种是提供固定金额的货币奖励(ISWG-GHG 22/3/2);
另一种则是在计算中引入乘数机制(multiplier),形成基于计算公式的激励(ISWG-GHG 22/3/1)。
工作组对上述概念进行了讨论,其中对于乘数机制表现出了较大兴趣。
支持这一方案的成员国认为,乘数既可以作为货币奖励的补充,也可以直接取代货币奖励。
但也有部分成员国指出,引入乘数机制会增加制度复杂性,并可能造成市场扭曲。
另一些成员国则认为,本身没有必要提供额外奖励。
中国提出的ZNZ激励乘数机制
在中国提交的提案(ISWG-GHG 22/3/1)中,将对ZNZ能源在船舶实际GFI计算公式的分母中施加一个系数。
与此同时,公式分子仍然按照船舶实际使用的全部燃料的“从井到尾迹”(well-to-wake)排放量计算。
通过这种方式,在合规计算中,船舶会被视为使用了比实际更多的ZNZ能源,从而扩大船舶形成的合规盈余。
中国提出的乘数示意值,是根据传统船用燃料与ZNZ燃料之间的成本差距设计的。
随着两类燃料的成本差距逐步缩小,该乘数将从2029年的约1.95逐步下降至2035年的1.10。
在我们近期有关低排放燃料激励机制的研究中,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可供使用的资金,乘数机制可以作为一种“次优替代方案”。
同时,该机制也存在若干需要权衡的问题。
市场确定性
由于激励直接通过GFI计算公式自动体现,因此不会受到基金预算有限或者资金筹集、再分配存在时间滞后的影响。
稀释盈余单位市场
乘数机制会增加盈余单位的供应量,因此可能对盈余单位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能够促进ZNZ使用,但作用存在上限
根据中国提交的方案,乘数机制能够推动ZNZ在船舶燃料组合中的使用,但其激励效果存在一定上限。
随着ZNZ占船舶燃料组合的比例不断提高,每增加一个单位的ZNZ,对调整后GFI产生的边际改善会逐渐下降,而继续增加ZNZ使用量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却仍然会持续上升。
五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IMO成员国将于2026年11月23日起再次召开ISWG-GHG会议,继续讨论仍未解决的问题。
谈判随后将延续至下一周举行的MEPC 85,即2026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届时,成员国可以决定批准一份经过修改的修正案草案,也可以选择再次推迟决定。
如果成员国一致认为,修正案草案已经满足了IMO通常要求的六个月文件散发程序,那么相关进程可能进一步进入修正案正式通过阶段。
为此,各成员国已暂时预留12月4日星期五,用于恢复2025年10月休会的MEPC特别会议。
如果届时仍不具备正式通过修正案的条件,则相关决定也可能留待MEPC 86作出,该次会议预计将于2027年10月召开。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可以确定的是,全球航运脱碳仍将经历一段极不寻常的时期,并将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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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未来几次IMO会议时间表。成员国将在这些会议中继续就IMO净零框架展开谈判。
本文转自:马士基·麦克-凯尼·穆勒零碳航运中心(MMMC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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