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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版本沿革——
1. 更早版本《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通过,2012年10月30日被废止 )
2. 现行条例版本《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核心解读:针对该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关于投诉举报两年期限
深圳特区条例设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
1. 国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无任何时效,义务是法定、持续的 )
2. 深圳特区条例在不违反国家上位法的前提下,劳动者投诉、举报两年时限,只能是国家机关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而言,即超过两年时限不再处罚(也即不受理)。
3. 我国人社部官方答复(2017):《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
故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设置的投诉、举报两年期限,只能属于劳动监察范畴的处罚时效(罚款、警告),而不是社保费追缴时效。
二、关于投诉举报两年期限起算点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两年期限"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务中无疑存在以下情形:
1.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流水,离职时有离职手续证明,社保受损两年时效应当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算,属于劳动者"知道"社保权利被侵害情形。
2.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有工资条工资流水,离职无手续证明,社保受损两年时效应当从劳动者发现社保有无扣费之日起算,属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情形。
3. 劳动者无劳动合同,现金发报酬无工资流水,离职无证明,劳动者办理退休时才知晓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则社保受损两年时效应当从劳动者办理退休之时起算,属于客观上"无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情形。
三、关于区分社保投诉与申请社保稽核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超过两年的,社保机构不受理投诉举报。
但要注意区分"社保投诉"与"社保稽核申请"。职工申请社保机构依法稽核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和按深圳特区养老条例第三十七条投诉举报,是不同性质、不同路径、不同适用规则的两件事。如果把社保稽核申请当作社保投诉处理并直接套用两年期限,就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结语——
本文力求依法正本清源,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客观内涵与现实适用进行正确核心解读,旨在普法利国利民,以正视听,欢迎各界畅所欲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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