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时效,是本案首要的程序抗辩焦点,也直接划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边界。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适用劳动仲裁前置规则,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抗辩属于程序性抗辩,一旦法院认定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无需再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当事人诉求将直接丧失胜诉基础,因此成为寒武纪一方首要的抗辩抓手。
![]()
双方针对时效起算点,存在完全对立的观点。梁军一方主张,仲裁时效应当自其被迫离职之时起算。其理由是,在职期间,基于劳动关系存续,其并不知晓股权激励权益遭受损害;直至劳动关系解除,才发现自身股权激励项下权益受损,因此 “知道权利受损” 的时间节点,应当以离职时间为准,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法定期间。该观点的底层逻辑,是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股权激励这类长期权益,损害后果在离职、回购发生时才最终落地。
寒武纪的抗辩逻辑则完全不同。被告提出,梁军签署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时,就已经完整知晓协议中的离职回购条款,清楚离职会触发合伙份额回购的法律后果。梁军签署协议时,即已经知悉相应权利义务,权利受侵害的起算点,应当回溯至协议签署、股权安排落地阶段,远早于其离职时间。梁军提起仲裁的时间距离该时点早已超过一年,仲裁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应当驳回起诉。
![]()
本案的核心法律难点,在于股权激励损失请求权,何时属于劳动仲裁时效规制范围。需要区分:普通劳动报酬、工资、加班费等典型劳动债权,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商事合同项下的投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三年诉讼时效。本案梁军主张的并非拖欠工资,而是股权激励被回购带来的巨额差价损失。该请求能否落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直接决定适用哪一套时效规则。如果法院认定,该股权激励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该请求本就不应在劳动案件审理,自然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反之,若认定属于劳动关系衍生的劳动损害赔偿,则必须严格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审查起算时点。
除时效之外,另一关键问题:本案法院审理范围边界。劳动争议案件有法定受案范围,并非所有和员工股权相关的争议,都可以放进劳动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划定劳动争议受理边界,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权利义务纠纷,才属于劳动案件审理范围。单纯的股东、合伙份额纠纷,属于商事案件,不属于劳动案件审理范畴。
放到本案中,法院需要甄别:梁军诉求可以拆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劳动关系、认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典型劳动争议审理事项;二是 278.32 亿元股权激励损失赔偿请求,该项请求是否属于劳动案件审理范围,是本案审理边界的核心。法院需要区分:损失产生的根源,是劳动合同项下用人单位违法,还是合伙协议商事合同履行行为。如果法院认定,回购行为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属于商事合同履行,即便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股权差价损失,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法院可不予实体审理。
实务中,各地裁判口径并不完全统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股权激励依附劳动关系发放,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因股权激励产生的损害赔偿,可以纳入劳动争议审理;另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员工出资入股、通过合伙平台持股,属于独立投资行为,回购是合伙协议约定商事安排,相关争议应当由商事诉讼单独处理,劳动案件不予审查。
时效和审理范围两个问题叠加,构成本案第一道关口。即便实体层面有充分证据支撑被迫解除主张,一旦认定仲裁时效届满,或认定股权激励损失不属于劳动案件审理范围,278 亿赔偿请求,在劳动诉讼路径中就难以得到支持。科创企业高管在提起股权激励相关索赔时,首先要评估程序门槛:区分时效规则,预判案件审理范围,避免选择错误诉讼路径,导致诉求直接被挡在实体审理门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也应当在协议中清晰约定争议解决路径,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出现法律关系、管辖、时效的交叉争议。
下一篇预告:《梁军诉寒武纪 278 亿索赔案: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下一篇我们结合广州中院示范性案例,拆解司法实践判断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核心审查要件。
本文关键词:
寒武纪|梁军|# 股权激励|# 合伙合同|# 劳动争议|# 劳商交叉|# 高管离职|# 民事诉讼|# 廖玲娟律师
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欢迎点赞、在看、转发。 关注廖玲娟律师,持续分享高管入职、股权激励、合伙纠纷、劳动争议、商事交叉类法律实务干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