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全市枪爆物品安全治理,坚决防范涉枪涉爆案事件发生,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晋中市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聚焦非法制贩、私藏持有、流失肇祸等风险隐患,坚持滚动排查、靶向打击、源头管控,成功侦破、查处一批涉枪涉爆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犯罪,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太谷公安分局工作中发现,石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管、握把等配件,自行组装后多次外出打猎。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组装物品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目前,太谷公安分局依法对石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二)
2026年4月,安某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钢管、连接紧固件等零件,将上述零件改装成一支枪支。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组装物品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犯罪嫌疑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三)
2026年7月,杨某某、王某在寿阳县汽车站摆摊售卖金属仿真枪。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非法销售的物品为仿真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寿阳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王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6年6月,么某某出于个人爱好,利用3D打印非法制造仿真枪11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介休市公安局依法对全部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行为人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典型案例(五)
灵石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刘某某在网上购买老式射钉枪、钢管、连接紧固器等零件,非法改装成一支使用射钉弹为动力的枪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目前,灵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查获的1支射钉枪、128颗钢珠、49枚射钉弹予以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于高危危险物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违规改装射钉器、射钉弹,极易引发恶性案事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严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射钉器、射钉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严禁私自改装。家中如有遗留枪支、弹药、雷管、炸药、射钉弹等危险物品,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如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报警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晋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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