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个物业费案子冲上了头条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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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位业主,长期没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全额支付7292元,外加迟延利息、诉讼费。
虽然没有各大主流媒体跟进报道,稿子散布在多个“非主流”平台,但肯定不是某些组织的“洗地稿”,也不是为了季度末催费的“洗脑稿”。读完这篇报道之后,第一反应是让人羡慕。
因为这个小区业主,太幸福了。
按稿子的说法,这家物业公司“已持续为小区提供完整物业服务”。好熟悉的一句话,因为它经常出现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起诉状中,但从没几家物业公司能为句话举证的。
“完整服务”这四个字,放在今天的物业行业里,是很稀缺的。
《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规定——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注意前半句——“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这是前提条件。
换句话说,物业想让业主“不得拒交”,得先证明自己确实按约定把服务提供了。这是物业的举证责任。
所以我才好奇:这家能拿出“完整履约”证据的物业,到底是哪一家?它就是行业标杆啊,值得全国物业上门取经。这样的公司越多,欠费的业主越少,业主的家园越美好。
如果真是这样,报道中那位业主确实理亏。
服务到位了,你还不交钱,说不过去。全额付款,加上迟延利息和诉讼费,不冤。
“享受服务,就应承担义务”。
只是判决书并没有公开,文章从头到尾,也没说这家物业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提交了什么证据、一审还是二审、小额程序还是简易或普通程序。
也无从知道:那位业主当庭有没有抗辩?有没有举证?是不是缺席判决?
虽然这是一篇发布在多个“非主流”平台上冲上头条热搜,但有些稿子内容,有几个地方需要摘出来说一下。
第一:“服务有瑕疵可以沟通、整改、举证维权,但不能直接拒缴物业费”
服务有瑕疵,确实不能一分钱不交。但服务有严重问题、不达标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免。这两件事,完全不一样。
“不能全额拒缴”,不等于“必须全额缴纳”。业主本来就有减免抗辩权。
减免的判例,公开报道里一抓一大把。只要有证据证明服务不达标,法院通常会判物业费打折。
第二:用词得纠正一下
报道中说:“物业费缴纳是每位业主独立的法定义务。”
这样的说法不准确。
物业服务费是合同义务,它的来源是物业服务合同。而“法定义务”,通常指纳税、赡养父母这类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你的物业费交对了吗?“物业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差的不只是名字"没有物业费""只有一天一块钱的自治管理费"——这两句话,你细品
把“合同义务”说成“法定义务”,听着就不对劲——好像不管物业干得怎么样,业主都得无条件交一样。
物业合同是双务民事合同。物业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费用。一方没兑现自己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另一方的义务,自然也要打折扣。
只讲“要交”,不讲“能少交”,有点选择性普法的味道。
第三:一个县级法院的案子,标的7292元,被写成“一次性讲清楚”“不要再心存侥幸”
用一个个案,包装成全国标准。这是典型的以偏概全。
全国每年有几十万件物业费纠纷,拿其中一个小案子顶上热搜,营造出“全国业主都得全额交费”的错觉——不知道是谁在推。这么推,对谁最有利?
所以,这个小区业主到底幸不幸福,其实就看一件事:
物业有没有真拿出那份“完整履约”的证据。
拿得出,业主就是幸福的,这钱交得值,一分不冤。
拿不出——那这份“幸福”,就有点意思了。
至于其他业主败诉的案例,大多情形下,原因不是“物业做得好”。
很多时候,是因为举证问题。
一方面,物业主张提供了完整服务,却从来不需要提供完整的履约证据;而业主主张服务不达标,几乎很难完全举证——大多数证据,本来就攥在物业手里。
另一方面,业主多数都有工作要忙,根本没时间全天候盯着物业公司取证。
这根本就是一场不对等的博弈。业主输,常常不是输在不占理,是输在耗不起、证不起。
判决结果是结果,背后的真实原因,才值得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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