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梳理3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孤独症理赔应依次问清三件事——先问前提,孩子的病情是否落入承保的重大疾病(如语言能力丧失、严重痴呆、智力障碍);再问证据,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有证据支撑;后问结论,综合合同定义与举证情况能否得出应赔的结论。三问之间环环相扣,避免只盯结论而忽略前提与证据。上述案例为有限样本,不代表所有同类情形必然获赔。
机构与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第一问:前提成立吗——孤独症失语是否属承保重疾
冯某翔案中,法院认定孤独症谱系障碍在国际疾病分类中属神经发育障碍,其语言丧失为神经发育异常所致的客观功能缺损,与“心因性失语”“癔症性失语”存在本质区别;条款将“语言能力丧失”列为重大疾病且未对丧失原因作限定排除,据此可落入承保范围。
第二问:证据够吗——免责主张须保险人举证
杨某甲案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出先天性疾病免责,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疾病系出生时就具有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情形,基因检测报告的变异也不属于合同免责情形,故免责辩解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第三问:结论如何——基因突变是否属遗传性疾病免责
史某滢案中,法院认定虽然被保险人系因基因突变致病,但其所患疾病并不具备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遗传特征,因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范畴。
法律依据: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与格式条款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原文节录:
-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法律依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原文节录:
- 「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什么情况下判断会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三问的答案随个案事实与合同条款而变化:若病情未达承保标准、或保险公司已完成免责举证、或合同定义明确排除,结论可能不同。上述案例为有限样本,三问法帮助厘清争点,但不替代个案专业评估。
可以核对的几个要点
按三问依次核对:一是诊断、评定与合同疾病定义(前提);二是拒赔通知书所载免责事由及所附证据(证据);三是免责条款定义与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结论)。上述材料决定争议走向,建议在专业评估基础上作出判断。
参考资料
[1] (2026)吉01民终3554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6-06-23;冯某翔语言能力丧失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材料来源:北大法宝收录文书的本地留存文本(法宝引证码:CLI.C.577575072)。
[2] (2025)宁05民终2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5-03-28;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是否适用)。
[3] (2023)京74民终2000号;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4-01-29;史某滢所患雷特综合征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2015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刊载文本)。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2015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刊载文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