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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林县新青镇人民政府)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委托投票是专为“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到场投票”的选民设立的法定补救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各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施细则等规定,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把规则讲清、把流程走实、把责任压实。
下面从四个方面梳理委托投票的核心要点,供选举工作人员和选民参考。
一、先弄明白:什么是委托投票,为什么要重视?
委托投票,是指经合法登记的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无法亲自参加投票时,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在投票场所按照本人意愿代为行使投票权的法定辅助投票形式。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保障权利,规范程序。 解决选民外出无法到场投票的问题,推动选民参选全覆盖。
2.弥补缺位,提升效能。 方便外出选民依法表达投票意愿,减少选举盲点。
3.尊重意愿,彰显民主。 通过严格审核委托手续,防止冒领、错领选票,维护选举严肃性。
4.降低成本,优化资源。 避免重复组织投票,减轻选举组织工作负担。
二、把握关键:委托投票要同时具备七个法定要素
办理委托投票,不能只看“有没有委托书”,还要逐项核对以下七个要素是否齐全:
1.委托人必须是本选区合法登记的选民。
委托人应当是本选区已经登记、并依法确认具备选民资格的外出选民。
2.委托原因只能是“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到场”。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种容易混淆的情形:
– 选民因患病、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通过流动票箱投票;
– 选民属于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委托投票的适用范围。
3.委托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委托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留痕载体,以及选举委员会认可的即时通信工具,都可以作为书面委托方式。仅有口头委托的,委托无效。
4.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委托投票不是选民双方自行确认就生效,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
5.受托人必须具有选民资格。
受托人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依法确认具备选民资格的人。委托无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委托无效。
6.受托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为了保证选举秩序和委托质量,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超过部分无效。
7.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意愿投票。
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代为投票,不能自行决定或者改变委托人的投票意向。
三、按流程办:委托投票一般分为四步
第一步:提交材料
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投票委托书,或者出具正式委托信函;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书面委托,也可以按规定使用。
第二步:报送审核
选区工作人员及时将上述委托材料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审核时,要重点确认受托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从源头上排除无效委托。
第三步:通知发证
选举委员会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发放正式委托投票证书,明确受托投票资格。
第四步:受托投票
受托人凭委托证明,在选区投票现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行使投票权。
四、注意方式:书面委托有这些具体要求
一是只能以书面方式委托,并严格执行“一托三”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同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二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委托。
为适应人口流动和信息时代需要,方便外出选民行使权利,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均可依法使用。
三是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等新型方式委托,但必须规范见证。
采用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委托的,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选举委员会规定。操作中,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对委托时间、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委托方式等内容如实全面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在场见证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四是要统一归档备查。
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方式形成的委托证明材料,应当统一规范装订,与选民名册等资料一并存档,确保全程可追溯、经得起核查。
依法做好委托投票工作,既是保障外出选民选举权利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换届选举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只要把资格审准、把手续办全、把意愿记清、把材料归档,这项工作就能落细落实、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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