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去哪儿了?物业费催收能不能“卡”电梯?发现业主私搭乱建应不应当及时劝阻上报?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谁来监督?这些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如今正被摆在整治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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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结合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民生实事工作部署,集中梳理并公布了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覆盖达州、成都、德阳、广元、雅安多地,一批侵占业主权益、履职严重缺位的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查处。从侵占公共收益到违规催费,从违建失管到档案缺失,这一批案件的查处,既是对涉事企业的依法惩戒,更是对全行业的一次警示震慑。
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钱袋子”,却成了一些物业企业眼中的“唐僧肉”。达州市开江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某小区提供服务期间,将本应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从物业费中列支的化粪池清掏费用15160元,转而在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中报销。这笔钱看似不大,性质却十分恶劣——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直接侵害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2740元的行政处罚。无独有偶,广元市朝天区某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业主共有的19401元资金从公共账户转入私人账户。业委会本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自治组织,成员却漠视法规、擅自处置共有财产,最终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000元。两起案件,一个盯住企业,一个管住业委会,守的都是业主共同的“家底”。
物业企业的履职缺位,同样可能埋下大隐患。成都市郫都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已发现业主违法搭建,却既未劝阻制止,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导致违建由小变大、蔓延扩散,破坏小区规划布局,埋下安全隐患。成都市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而在广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住宅小区提供服务期间,未建立、保存共有部分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档案,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进行实质整改,最终被处以罚款10000元。档案资料看似“虚功”,实则关系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矛盾自然随之而来。
催交物业费,本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利,但方式方法不能越界。雅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荥经县某小区服务期间,利用电梯梯控系统限制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正常使用电梯。电梯是高层住宅业主出行必不可少的共用设施,与停水、停电、停气催费法理同质,均属违规。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荥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查处,为物业企业催收物业费划定了明确边界: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不能拿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当“筹码”。
五起案件,罚没金额从五千余元到两万余元不等,数额虽不算巨大,指向却十分清晰——物业不能光顾着收钱不干事,更不能把手伸进大家的口袋。从挪用公共收益到违规催费,从违建失管到档案缺失,每一处违规都对应着群众的具体利益,每一次处罚都在厘清物业服务的权利边界与责任底线。住房城乡建设厅此次集中公布典型案例,既是对违法者的震慑,更是对全行业的提醒:物业服务领域的规矩正在立起来、严起来,谁触碰红线,谁就要付出代价。(赵蝶)
编辑:赵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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