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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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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6年第4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古代社会论纲

王立民

2.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权责清单

刘启川

3.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属性”与司法适用性

魏治勋

【理论前沿】

4.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的法理辨析

范进学

5.生效判决中预决事实的免证效力

——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2项之分析

张建伟

6.医保欺诈行为刑事定性的合理性质疑与立法重构

谈在祥

7.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朱丹

8.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二元定位

王莉

【数智法治】

9.论自主智能体的税法规制

许多奇

10.虚拟货币强制划扣措施的法律定位

万毅

11.人工智能适应式治理的风险信息机制与制度构造

洪延青

12.人机交互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李术平

【青年论坛】

13.没收程序的法理阐释和体系构建

——以公法财产取得权为视角

刘欣睿

14.AI智能体新型知识幻觉风险的激励型法律治理

宗绍昊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古代社会论纲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二者拥有共同的突出特征。同时,在与其他古代东方国家法律文化比较后,还可发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自身独有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世俗化、刑法法典化、无讼化三个方面。这些特征都由中国古代社会的样态所决定。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建设历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产生、形成、成熟与进一步发展四个重要节点。其重要的建设者包括君主、官员和学者,他们利用各自的优势,有效推动其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到常理、情理、法理等的支持,因而获得广泛认可,得以长久流传、灿烂辉煌。此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亦走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国门,走向世界,为世界法律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史;中国古代社会;世界法律文化;中华法系

2.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权责清单

作者:刘启川(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权责清单契合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的三大特质,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体性上,权责清单根植于“放管服”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的本土需求,以权力清单的职权公开与责任清单的行政自制为逻辑主线,有力地回应了政府职能转型与权责边界重构的中国问题。在原创性上,权责清单实现了从行政工具到法学范畴的理论升维,从法律属性论争到“依清单行政”之辨正,为法学知识体系贡献了独创性命题。在体系性上,权责清单发挥了对行政法体系的整合功能和公私法体系的协同作用,并实现了“三张清单”的逻辑自洽。为了进一步发挥权责清单的基础性制度效用,应当选择“两单分立”的制度方案,明确其在组织法、行为法、救济法上的适用规则及其限度,以更好地承载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权责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依法行政

3.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属性”与司法适用性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政党管党治党的规范依据,一般认为应与国家法律各守其藩篱。但随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进入司法过程并被用作司法裁判依据,关于其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的争议日渐升温。判断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的关键在于考察其是否具有“法属性”。按照规范法学理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的“个别规范”,是法律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属性”,这是其能够成为司法裁判规范依据的重要基础。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基础,其制定主体也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因而仍然不能将其等同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具有不完整性,经司法识别程序予以补正后,可成为适格的司法裁判依据。在司法过程中,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挥着多方面的功能:被法官引用为裁判的依据,作为诉讼证据证明相关法律事实;作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判准,被当作相关论点的论证理由;以及作为司法效力确认的对象,特别是对党政联合发文“政务”属性的司法确认,为其裁判引用和司法审查提供法定依据,也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迈向正式法源地位开辟现实性道路。

关键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法属性;个别规范;司法识别;规范法学

【理论前沿】

4.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的法理辨析

作者: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规定”包括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宪法规定”相对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其明确性更强,一般情况下运用文义解释即可发现,但多数条款需要借助各种解释方法才能确定其含义。宪法原则是宪法文本中所明示或隐含的,必须被遵守且具有高度稳定性、概括性、抽象性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在宪法裁判或宪法审查过程中,宪法原则可以成为宪法漏洞补充的重要依据。宪法精神则并非直接由宪法明确规定,其属于宪法文本及其确立的制度背后最深层次的本质问题,需要结合宪法的目的、本质与规范内涵加以概括与提炼。宪法精神应当是保权与限权精神,即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体现民主、共和、平等、自由、法治和人权精神。

关键词: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规则;宪法精神;宪法目的;合宪性审查标准

5.生效判决中预决事实的免证效力

——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2项之分析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了6类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其中第2类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近年来共同犯罪案件多有分案处理之举,将前案生效判决应用于后案事实认定的情况随之出现,因而前述规定引发一些律师与若干学者的质疑与讨论。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法安定性、诉讼经济以及证明体系化等价值,其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无可置疑。但是,预决事实并非没有限制,司法审判中应当明确划定生效判决中所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范围,列举具体运用预决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以及辩护方提出异议或者反证时的分情况处理。

关键词:免证事实;生效判决;预决效力;司法解释;举证责任

6.医保欺诈行为刑事定性的合理性质疑与立法重构

作者:谈在祥(徐州医科大学卫生政策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但未能破解医保欺诈行为刑事定性的法理困境。当前法理争议集中于以下四方面矛盾:以诈骗罪论处未能体现医保基金公共管理秩序与特殊财产属性的复合法益保护;单位骗保仅追究自然人责任无法充分彰显刑法基本原则;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耗材行为与诈骗罪构成要件存在结构性冲突;不同主体非法销售药品、耗材行为定罪量刑差异引发罪刑失衡。可以在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医保反欺诈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医保欺诈刑事立法体系。建议增设“医疗保障诈骗罪”;将“非法转卖、明知而倒卖医保药品、医用耗材”行为统一纳入“医疗保障诈骗罪”;明确“医疗保障诈骗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关键词:医保欺诈行为;刑事定性;医疗保障;单位犯罪;医疗保障诈骗罪

7.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作者:朱丹(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规则,关键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裁量范围、裁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裁量范围是法官可以裁判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法定跨度范围,是确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基础和前提。裁量因素是通向惩罚性赔偿倍数法定跨度范围的“台阶”,而裁量标准则是这一台阶的高度。这三者是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规则必须明确的基本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裁量范围的界定,需要借助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结论是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裁量范围为不超过4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裁量因素包括:反映侵权故意程度的主观情节、反映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的客观情节、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不当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裁量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比例协调、分类规范、适度弹性、简便实用的基本原则,以及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一系列基本方法,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从而指导法官在纷繁复杂的个案中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倍数规则;裁量范围;裁量因素;裁量标准

8.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二元定位

作者:王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不适宜定位为行政管控型法律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评价行为定性的理论分歧难以消解、行政权高度集中的规范构造易引发制度异化。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这一经济工具,具备产权激励的内在属性与可实践路径,并利用经济诱致间接影响参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选择,应当定位为经济激励型环境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具备自我规制赖以存在的义务基础,与外部环境行政规制相互耦合,且具有共性的环境公益目标,故亦应当定位为自我规制型环境法律制度。基于此二元定位,在对法典中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关联规范体系解释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主体规则、评价指标规则和评价结果应用规则进行优化,以满足适度法典化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需求。

关键词: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行政管控 经济激励;自我规制

【数智法治】

9.论自主智能体的税法规制

作者: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主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日益改变价值创造、收益归属与风险分配结构,对既有税法体系提出了崭新的全球性规制命题。通过梳理围绕自主智能体纳税主体资格相关学术争论,进而论证以量能平等负担为基础、赋予自主智能体以名义法人为载体之相对独立税法主体资格,以实现风险隔离与税基锁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税法作为自主智能体政策规制工具的法理依据在于其所秉持的社会整体利益导向、其所追求的“自由与人性尊严保护”的价值目标以及其对行为实施合规引导的制度功能。通过剖析自主智能体税法规制的根本经济宗旨、税收政策目标和制度内在冲突,指明自主智能体税法规制的核心功能在于以危害指数为导向,并以法律拟制借助名义法人将其纳入独立税法主体、妥善设计税收要素与征管方式,形成围绕法人股展开的综合治理方案,同时重构国际税法分配规则,最终实现自主智能体在全球范围内风险的内部消化与红利的外部共享。

关键词:自主智能体;法人股;税法规制;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名义法人

10.虚拟货币强制划扣措施的法律定位

作者: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虚拟货币的强制划扣并非一种实体处分措施,而是一项程序性财产控制措施,本质上可归入扣押。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用的强制划扣与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采用的强制划扣是两种不同功能的强制性措施:前者为证据保全措施,功能上旨在保全、保护证据,避免证据物损毁或灭失;而后者为执行控制措施,功能上旨在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查控到案,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产、规避追缴或退赔责任,国家应当授权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合法财产中的等值虚拟货币予以强制划扣,以保障将来没收制度的顺利执行。此外,就强制划扣的规范构造而言,有两大核心命题需要明确:第一,强制划扣的强制性问题。强制划扣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强制性干预,不能否认其作为一项对物强制措施的本质。第二,配合提交义务问题。实务中,侦查机关通常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犯罪嫌疑人自行、主动配合提交私钥,以完成对虚拟货币的强制划扣,但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承担配合提交私钥之义务,也不应因此承受不利推论。

关键词:虚拟货币;强制划扣;扣押;对物强制措施

11.人工智能适应式治理的风险信息机制与制度构造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正由静态风险规制转向适应式治理。适应式治理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持续生成与流动的风险信息机制,并最终体现为监管学习能力的制度化形成。然而,既有制度仍以分类分级为中心,动态风险信息被置于附属地位,从而削弱了风险信息向制度反馈与规则更新转化的路径,使学习型治理难以形成闭环结构。适应式治理的关键不在于规则弹性扩展,而在于构建能够持续生成、汇聚、核验并反馈风险事实的信息机制。在此基础上,风险信息机制通过输入端的信息生产与整合、输出端的附条件干预与动态调级,以及国家法、部门规则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功能分层,实现风险信息向监管决策与制度复评的有效转化。由此,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的制度重心,应从以分类分级为中心的风险规制,转向以风险信息流动为基础的学习型法结构。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适应式治理;风险信息机制;监管学习;风险分级;学习型治理

12.人机交互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作者:李术平(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确立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应当为人机交互中处于信息和技术能力弱势的消费者,提供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保护。自主选择权的规范内涵,不仅包括消费者作出最终交易决定的自由,也包括其在消费决策形成过程中的认知、判断和行动能力。然而在数字经济中,平台通过数据积累、算法预测和界面控制,持续塑造消费者的决策环境,并利用消费者的有限注意力、现状偏好和损失厌恶等认知偏差,影响其真实意思的形成和表示。现行司法实践亦难以有效识别此类隐性操纵。为此,自主选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涵盖尚未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误导性设计。若平台通过交互界面和路径设计实质性削弱消费者在购买、挑选商品和服务过程中的认知、判断和行动能力,可构成对自主选择权的侵害。此外,对超级平台、用户脆弱情境和公用事业性服务,应当适用更严格的公平设计义务标准。

关键词:人机交互;自主选择权;平台经济;有限注意力;数字消费者保护;界面公平设计

【青年论坛】

13.没收程序的法理阐释和体系构建

——以公法财产取得权为视角

作者:刘欣睿(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与《刑法》第64条相配套的体系化没收制度,实践中法院不得不通过扩容刑事诉讼客体以实现没收功能,因此设置体系化的没收程序具有现实紧迫性。在既有建构路径中,新近代表性学说将没收程序界定为以公法债权为诉讼标的的“对物之诉”,但该理论仍需进一步审思。没收本质上是宪法授予国家的公法财产取得权,其效果发生实乃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统合下的刑民法秩序双重评价的结果。其中,刑事法秩序决定了没收程序具有极强的客观法秩序保护面向;民事法秩序则要求没收程序应注重保护主观权利的功能。制度建构上,我国没收程序应打破两造对立结构,超越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二元区分,以特别程序为基准,以比较法为佐证,根据后续刑事审判程序之存否,类型化建构“独立没收程序—相对独立没收程序”,并以事后程序实现未参与第三人的救济。

关键词:没收程序;对物诉讼;公法债权;刑民法秩序统一;公法财产取得权;特别程序

14.AI智能体新型知识幻觉风险的激励型法律治理

作者:宗绍昊(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从问答到行动的技术迭代令AI智能体的知识幻觉不再停留在事实幻觉、忠诚幻觉等单一内容错误,而是衍生出记忆幻觉、推理幻觉、工具幻觉、感知幻觉四种新型知识幻觉。现有适应性治理、敏捷治理、权利逻辑和风险逻辑等理念指导下衍生的规范体系与AI智能体新型知识幻觉风险的治理需求不相适配,而推进幻觉防范技术入法进程亦面临技术偏重和规范抽象困境。对此,在宏观层面,需以技法互嵌模型形成AI智能体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并以目的限制原则作为新型知识幻觉风险防范的根本准则。在微观层面,正向激励基准主张在规范上增设记忆分阶段优化、提示词指标优化、工具偏差原因针对性优化、外部感知架构优化等合规要求予以引导,并辅以政策激励措施强化AI智能体相关主体的自我规制;反向激励基准旨在确立以合规整改为原则、以处罚为例外的AI智能体责任承担模式。

关键词:AI智能体;OpenClaw;大语言模型知识幻觉;法律治理;目的限制

《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专业期刊。《东方法学》是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知网CI值排序Q1区法学期刊。2020年成为CLSCI来源期刊。《东方法学》以交流学术思想、创新学术理论为宗旨;以原创性、前瞻性、学术性为编辑标准;以推动法治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开设本期关注、理论前沿、智慧法治、青年论坛、域外之窗等栏目,是法学、法律专业人士的理想读物。

责任编辑 | 王一竹

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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