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
二、将基金财产与他人财产混同,并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如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让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
四、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
五、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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