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通告
各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
新会陈皮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并已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全面规范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双标”)使用管理,守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规范使用“双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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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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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全面规范使用双标,落实标识管理标准。已获“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已获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需全面规范使用双标,严格按照规范标注,同时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规范溯源管理及库存核销,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明确合法使用资格,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擅自使用、伪造、冒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不得在产品包装、宣传推广中误导消费者。如需办理“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或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分别向新会区农学会及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
三、恪守生产质量底线,维护品牌核心声誉。严格按照新会陈皮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坚决杜绝年份虚标、产地造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主动开展质量自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共同维护“新会陈皮”金字招牌。
我区相关执法部门将会同证明商标持有人及行业协会,共同规范新会陈皮市场;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生产经营者严格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推动新会陈皮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2026年9月24日
地理标志知识15问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哪些主体可以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三、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出具核验报告,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形式审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公告并生成下载口令,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申请
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申请材料,商标注册人实地考察,综合审查后,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县级局向地市局汇总提交专用标志申请材料,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备案材料并生成下载口令,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什么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以新会陈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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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以新会陈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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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什么情形会被注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七、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谁?
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江门市新会区农学会。
八、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是否需经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需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
九、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保障商品品质?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实施下列行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品质:
(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二)及时公开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
(三)检查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
(四)检查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五)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十、证明商标注册人能否向使用人收取费用?
为管理和运用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向使用人收取合理费用,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开。
十一、证明商标注册人能否拒绝他人使用其证明商标?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十二、证明商标注册人能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十三、证明商标使用人能否将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使用人可以将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十四、常见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责任?
常见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有: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十五、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未经授权许可使用证明商标的,能否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同时,根据第十四条,法规已授权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新会陈皮溯源体系,并明确,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无法提供有效溯源信息和相关台账、无法证明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而使用“新会陈皮”名称的,即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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