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中写着“发现右颈肿物2年余”,就能认定投保时隐瞒病史吗?X先生因癌症住院治疗,实际支付5.5万余元医疗费,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这场争议,需要回到健康告知的具体问题和病历证据上。
01 癌症治疗后申请理赔,被指隐瞒病史
2022年6月24日,X先生为自己投保癌症医疗保险,此后办理续保。案涉保险期间为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保障包含癌症确诊、治疗及特种药品费用等。
2024年12月6日,X先生因咽喉不适住院,被诊断为下咽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实际支付医疗费55,051.47元。申请理赔遭拒后,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援引病历中“右颈部包块”“高血压病史5年有余”等记载,认为X先生在续保时隐瞒健康状况,属于带病投保,因此不同意赔付,也不退还保费。
![]()
02 问的是“是否被诊断”,不能忽略提问前提
针对这一抗辩,我方指出,案涉健康告知的表述是“是否被诊断患有”所列疾病,其中包含“不明性质的肿块(如颈部肿块)”。
而病历中的“发现右颈肿物2年余”,来自X先生入院时的自述。我方据此主张,患者对既往症状的描述,并不直接等同于投保前已经得到相关医学诊断,不能脱离健康告知的具体措辞认定隐瞒病史。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双方对询问范围、内容存在争议时,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需要核对的,不只是病历上出现了哪些字眼,还有投保及续保时具体问了什么、相关询问是否实际向投保人作出。
![]()
03 援引免责条款,还需审查条款效力
保险公司还援引合同约定,主张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癌症、症状或体征不属于赔偿范围。我方则对相关提示、说明情况的证据提出异议。
这里需要区分:健康告知争议涉及询问内容与投保人的回答;保险公司另行援引免责条款,还需审查条款的适用条件及提示、明确说明情况。《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未依法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这也不意味着“没有确诊就不用告知”。健康询问若明确包含症状、体征等情况,投保人仍应如实回答,不能自行缩小告知范围。
遇到“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等拒赔理由,可联系卫民益行团队,结合健康告知记录、历次保单、病历及拒赔通知,逐项核对争议,依法维护保险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