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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梳理 1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知险梳理 1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基因异常” 与 “染色体异常” 是两个不同概念 —— 基因异常是染色体上某一位点基因的改变(DNA 分子中碱基对的替换、增添和缺失),染色体异常则是染色体数目或结构的改变,二者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若合同免责条款仅列明 “染色体异常”,而患者仅存在基因点突变、染色体本身未见异常,则不能仅凭基因突变认定属于 “染色体异常” 免责情形,保险公司须举证证明免责情形实际成立。上述案例为个案,不代表所有同类情形必然获赔。
机构与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史某滢案:基因检测结果
(2023)京 74 民终 xxx号案中,被保险人史某滢因患雷特综合征导致无语言能力、严重痴呆。经基因检测,史某滢系因基因 MECP2 上发生 C.715C>T 杂合突变导致雷特综合征,但其染色体未见异常,且其父母的基因未发生突变;其出生后 10 个月无任何异常情形,经医院检查无果,直至 2019 年 6 月才通过基因检测查出基因突变。
法院认定:基因异常不等于染色体异常
法院认定,根据通常的生物科学知识,基因异常与染色体异常并不具有当然的逻辑包含关系 —— 基因异常是染色体上某一位点基因的改变,即 DNA 分子中碱基对的替换、增添和缺失引起的基因结构改变;染色体异常则是染色体数目或结构的改变,二者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本案中,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现疾病状态符合出生时就具有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遗传情形,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原文节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什么情况下判断会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该判例不意味着 “基因问题就必然不属免责”。关键在于免责条款的措辞和患者的具体遗传学证据:如果条款明确将 “基因突变” 也列为免责情形,或患者同时存在染色体数目、结构的异常,免责主张才可能成立。反之,仅以 “基因异常即染色体异常” 的笼统理由拒赔,缺乏医学与合同依据。
可以核对的几个要点
针对此类争议,可依次核对:
一是基因检测报告是否明确染色体数目、结构有无异常;
二是免责条款是否将 “基因突变” 与 “染色体异常” 分别列举;
三是拒赔通知书所载免责事由及所附证据。上述材料决定争议走向,建议在专业评估基础上作出判断。
参考资料
[1] (2023)京 74 民终 xxx 号;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4‑01‑29;史某滢所患雷特综合征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2015 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刊载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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