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招标文件后,很多投标人会纠结要不要去现场踏勘。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踏勘不是强制环节,招标文件不写"必须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但放弃踏勘不等于放弃责任,因不了解现场导致的报价偏差、工期误判、施工方案不可行等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踏勘看什么,直接决定投标质量。施工类项目重点看五类:一是场地现状,包括地形高差、已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质表层情况;二是交通条件,材料设备进场路线、限高限重、是否需要修建临时便道;三是水电接驳点,位置、容量、距离,涉及临时用电用水费用测算;四是周边环境,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影响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五是材料堆放与加工场地,影响总平面布置和二次搬运费用。货物、服务类项目踏勘侧重安装环境、接口条件、现有系统兼容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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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中发现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期内书面提出,要求招标人澄清或纳入补遗。比如发现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描述差异较大、现场无法按招标文件工期完工、水电容量不足需自备发电机等,都可能影响报价和方案,必须通过正式补遗程序确认,不能只靠现场口头问答。招标人代表在现场的介绍和回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只有书面补遗才具有约束力。
合规红线要守住。踏勘现场是集体活动,所有潜在投标人同时参加,招标人统一介绍情况,不得私下单独接待某家投标人,也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投标人之间不得在踏勘时交换报价意向、协商分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踏勘结束后,投标人应整理现场照片、视频、测量数据,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的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对现场条件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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