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一、案件
邵先生与计女士系单位同事,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女儿,2021年生育儿子。自儿子出生起,双方因孩子姓氏及抚养问题争执不休,邵先生搬离女方住处,二人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个孩子均随母亲计女士共同生活。分居期间,当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缓和关系。后邵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就孩子抚养问题,邵先生要求“均分”——女儿随自己生活,儿子随母亲生活;计女士则要求两个孩子均随自己共同生活。
二、法院说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离婚问题,双方均表示感情已经破裂并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关于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归属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子女身心健康。
法院注意到,虽然双方在经济基础层面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两名子女出生后一直多由母亲计女士及外祖母尽责照顾,而邵先生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且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给予孩子较多陪伴。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开展社会调查,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全面了解父母双方情况。考虑到分居时女儿仅2岁多、儿子刚出生,孩子在与母亲共同生活中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母亲有更深的情感依赖,改变生活环境对幼儿而言难以适应,故判决两名子女均随母亲计女士共同生活,邵先生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邵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普法
(一)“一人一个”是常见主张,但并非法律规则
在二胎家庭的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一人一个孩子”是非常普遍的策略。但从法律角度看,抚养权的确定只有一条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法院不会因为“公平”或“一人一个”的形式逻辑来分配孩子,而是逐案审查每个孩子的具体情况。《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二)法院考量的核心因素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在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长期由谁照顾、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社交关系是否适宜改变,是首要考量。情感依赖——孩子与哪一方形成了更深的情感纽带,尤其是低龄儿童对主要照顾者的依赖。照顾能力与时间——不仅看经济能力,更看实际陪伴时间。工作繁忙、经常加班的一方,即使收入较高,也未必占优势。父母品行——存在家庭暴力、酗酒、吸毒等情形的一方,在抚养权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本案中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这一做法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中日益普遍。社会调查通常包括家庭走访、学校走访、与孩子单独交流等内容,能够为法院提供判决所需的客观信息。律师建议,在抚养权争议中,如果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疏于照顾、情绪不稳定等),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启动社会调查,由专业机构出具报告,这往往比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更有说服力。
(四)关于“抢夺、藏匿孩子”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试图通过抢夺或藏匿孩子来制造“既成事实”,以期在抚养权判决中占据优势。这种做法不仅不合法,还可能适得其反。《解释(二)》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院应予支持。抢夺、藏匿行为本身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从而在抚养权判定中对行为人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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