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索贿认定:刑事辩护律师谈为何主动索取被单列为行为方式并从重处罚
前两期分别谈了职务便利是否包括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谋利是否需行贿人明示请托。这一期谈第三处争议:索贿的认定标准。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在于,项目权力节点高度集中、环节环环相扣,掌握签字权的一方往往可主动发起交易。
先说规范位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把索取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列为两种行为方式。可见,索贿不是本罪之外的另一罪名,也不是单纯的量刑情节,而是本罪客观方面两种行为方式之一。该结构决定办案须分两层处理:行为方式层面,即本案属索取还是收受;量刑层面,即索取成立后如何体现。
为什么主动索取要被单列并从重评价,理由有三点。其一,行为结构上,被动收受是他人发起、行为人应允,主动索取是行为人自己发起权钱交易,在交易形成中作用更主动。其二,侵害程度上,索贿把职务行为直接摆在可交易位置,对单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蚀更直接。其三,相对方处境上,分包商、供应商、施工方面对掌握签字权的一方,拒绝成本往往很高,主动索取会放大不对等。
客观表现是认定索贿的第一道门槛。索贿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要求,方式可明示,即直接要求对方给付;也可暗示,即让对方领会需给付财物。工程领域的典型表现有三类:项目经理以不给钱就不签分包合同为由向分包商索要;监理工程师以不验收为由向施工方索要;造价审核人员以不审核通过为由向施工方索要。三类共同特征是,行为人把本应正常履行的职务行为当筹码,以不履行为对价要求给付。
主观要件是第二道门槛,也最易被忽略。索贿要求行为人具主动索取的故意,即自己发起权钱交易,而非被动接受给付。若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受贿人仅予接受,则不构成索贿,属一般受贿。该区分在证据上的落点是:谁先提起、谁提出数额、谁设定给付时间地点方式。
需提示一条边界。以不签分包合同、不验收、不审核通过相要挟,属利用职务便利施压,仍落在本罪索贿射程内;但以曝光商业秘密、散布不利信息相威胁索取财物,则属使用威胁、胁迫手段,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受贿罪。定性不同,则数额标准、追诉机关、量刑结构均不同。
三条数额线要记牢:三万元是立案追诉标准,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法定刑由两档变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把不签合同、不验收、不审核通过三类施压性表述纳入禁止清单;对分包、验收、结算三环节沟通留痕;对掌握签字权岗位设复核与轮岗。对个人有两点建议:不使用任何以不履行为对价的表述,这类表述一旦留痕几乎无法解释;被指索贿时,第一时间固定谁先提起、谁提出数额的同期记录。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本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索贿认定在四层规范中的落点,以及索取与收受在证明结构上的差别。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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