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国学刑事法律风险片刻谈
团体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意味着所有成员都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 · 机构型案件 · 个人刑事责任
团伙型、机构型案件里,有一个很容易被混淆的问题:
一个机构后来被查出确实存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里面工作的人,是不是都会被“带进去”?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类似担心。
团队讨论到这个问题时,一位同事问了邹律师。
问
同事
邹律师,前面您说,同一个机构里,有的人知道真实情况,有的人可能真的什么都不知道。那如果最后查出来这个机构确实有犯罪行为,在里面上班的人会不会都受牵连?
答
邹律师
有可能被调查,但被调查和构成犯罪是两回事。
宗教、国学类机构里,人员情况往往很复杂。
有负责人、讲师、助教、财务人员、志愿者,也有一些人原来只是学员,后来才进入机构工作。
负责人涉嫌犯罪,不能因此直接推出其他成员也构成犯罪。
真要认定共同犯罪,还是得落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看他有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又实际参与了什么。
机构存在犯罪行为,不等于机构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构成犯罪。
问
同事
可大家都在一个机构里上班,用的也是同一套话术,这还不能说明他们是一起干的吗?
答
邹律师
不能这么简单看。
比如一个国学机构的负责人虚构身份,又安排几名核心人员用“消灾”话术寻找客户、商定价格。
这时候,核心人员如果明知真实情况,还实际参与了招揽客户、定价、收款,当然要重点审查。
但如果机构里还有一名助教,每天只是签到、布置教室、发送课程资料,拿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内部决策,也不知道高价项目怎么收费,更没有接触相关资金,这个人和前面几个人就不能放在一起判断。
虽然大家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但知道的事情、做的事情可能完全不同。
核心人员普通助教明知负责人虚构身份可能不了解负责人真实情况参与使用“消灾”等话术仅负责签到、布置教室、发送资料参与招揽、定价、收款不参与决策,不接触相关资金
同在一个机构,不等于具有相同的刑事责任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机构型、团伙型案件时会特别注意的一点:不能把“机构怎么运作”直接等同于“每个人都知道机构怎么运作”。
问
同事
但案子查到最后,公安机关可能已经把整个机构怎么运作的都查得很清楚了。会不会觉得:“这么明显的问题,你天天在里面上班,怎么可能不知道?”
答
邹律师
这恰恰是团伙案件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办案机关后来查清了整个机构的全貌,不等于普通员工当时也掌握了全部情况。
负责人看到的是整个机构。
普通成员看到的,可能只是自己每天负责的那一点。
助教看到的:今天谁来上课
客服看到的:怎么回复客户
普通讲师看到的:自己今天要讲什么
至于证书是真的假的、项目是谁设计的、资金最后到了哪里,他可能根本接触不到。
所以,不能拿案件侦查结束以后形成的“全景图”,倒推每一个普通成员当时也看到了同样的全景。
辩护时,要把每一个人单独拆开审查
01进入时间什么时候进入机构?02培训内容接受过什么培训?03管理关系平时听谁安排?04具体职责具体负责什么?05客户资金有没有接触客户和资金?06核心环节有没有参与收费、定价、制作话术?07事后行为发现问题以后又做了什么?
这些事实,往往比“他是不是这个机构的人”重要得多。
问
同事
那是不是职位越高,责任通常就越大?
答
邹律师
职位可以作为判断的一部分,但不能直接代替刑事责任认定。
有的人头衔很高,却没有参与被指控的具体行为;
也有人看起来只是普通员工,实际上却在设计话术、管理资金、处理客户投诉。
所以,团伙型案件不能“整团定罪”,也不能简单理解成“职位越高,罪就越重”。
机构有没有犯罪,可以从整体上查。
但落到个人刑事责任,最后还是要回答三个问题:
01 他知道什么?
02 他做了什么?
03 他应当对什么负责?
机构责任 ≠ 成员责任
一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终仍然要回到他个人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
这三件事,不能由“他在这个机构里”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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