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从严情节与从宽情节:刑事辩护律师谈默示承诺认定之下的量刑天平
谋利要件的认定方式会影响罪质,但不直接决定量刑。真正决定量刑的,是情节的组合与形成时间。
从严方面三项。第一项是索贿。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把索取他人财物列为行为方式之一,索贿是从重处罚情节。客观表现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典型如以不签分包合同、不验收、不审核通过相要挟。主观上要求主动索取的故意,而非被动接受。同类数额下,索贿案件的量刑通常高出百分之三十到五十。桂越文案((2018)黑0781刑初74号)索贿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适用缓刑;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索贿2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适用缓刑。反向的例子同样存在:龙有强案((2021)桂0602刑初64号)索贿45.3万元,因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说明索贿并非缓刑的绝对障碍,但会显著压缩空间。
第二项是持续时间与多次收受。默示承诺型案件往往分散在分包选择、变更签证、验收签字、进度款、结算审核多个环节,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数额累计之外,第二档与第三档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会进入评价,该两项情节档次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2021年3月1日施行。需要强调的是,升档情节须证明因果关系,若后果源自设计变更、材料替代、工艺调整,应当予以剔除,并尽早申请造价或者质量鉴定。
第三项是罚金。三档均并处罚金,须单独纳入量刑协商。只谈主刑不谈罚金,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失分点。
从宽方面四项。第一项自首,样本中出现八件约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四,看的是到案方式与供述的完整性。第二项退赃,样本中出现十五件约占百分之八十三点三,走单位账户或者指定账户并保留凭证。第三项认罪认罚,硬规则是逐笔核对与主体分流要早于具结。第四项从犯、初犯、偶犯与被害单位谅解,在共同收受与介绍收受的结构中须单独论证,林某等案((2016)闽0181刑初1621号)与尹某等案((2017)皖0523刑初309号)均体现了主从犯区分的效果。
组合效果差别明显。组合运用的减让幅度通常在百分之三十到四十,仅退赃通常在百分之十到二十,差别主要在于形成时间。早形成的从宽情节与晚形成的从宽情节,在评价上并不相同。
谋利要件认定方式的定位要说清。默示承诺被采纳属于罪质层面的判断,不是从严情节;主张本案不具备推定的基础事实属于罪质抗辩,不是法定从宽情节。二者不能混用,否则既丢掉罪质抗辩,又没有争取到量刑空间。
顺序纪律仍然有效:主体身份约百分之十五,客观行为约百分之二十,数额约百分之三十五,情节约百分之八十五。成功率最高的情节放在最后做,因为通道决定适用哪一条罪名与哪一套数额标准。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把节庆给付与业务给付纳入同一套登记口径;对验收、签证、结算节点实行复核与抽审;对合规材料的定位向管理层讲清,避免把合规当成免罪符。对个人有两点建议:早形成从宽情节,早固定同期材料;退赃通过单位账户或者指定账户进行并保留凭证。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梳理今日十三个角度,并预告索贿认定标准的方向。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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