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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致学生受伤,多地按“教育内部事务”处理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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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纪律时打伤学生,是在履行教育惩戒职责应该被免责,或仅在教育系统内部处理?还是应当按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南都记者盘点发现,近年来国内多地先后发生数起“教育惩戒”致学生受伤事件,多数被公安机关归为“教育内部事务”进行移送处理或直接终止案件调查,由此引发行政诉讼。

一方面是受伤孩子的家庭陷入司法维权难,另一方面是部分教师出于投诉和担责考量,轻易不再敢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教育惩戒行为应该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如何避免教育惩戒演变成违法体罚甚至故意伤害事件?如何让教师群体面对学生违规违纪敢管、会管、愿管?南都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小学生被班主任踢成手指骨折

警方认为不构成治安违法,终止案件调查

“我们坚持走法律途径,是为了将来给孩子有一个交代。”近日,男生小田(化名)的父亲赵先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强调了他在处理孩子被老师打伤这件事情上的想法。

2025年10月22日14时50分许,当时就读于广东某小学二年级某班的8岁男生小田,因在球场排队期间违反秩序,被班主任老师郑某(女)踢踹了一脚,致小田左手小拇指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家属报警,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本案中,小田违反班级纪律,在队伍中乱动,郑某作为班主任,案发时正在整顿队伍,为了制止小田的违纪行为,采取了踢小田一脚的措施。郑某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属于履行教师职责时的教育惩戒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另查明,对郑某的不当教育惩戒行为,涉事学校已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即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暂停班主任工作、取消年度职称申报及岗位晋升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等。

2025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以本案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发生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小田的父母不服,认为郑某殴打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并造成其手指骨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处以拘留等处罚,警方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侵犯了小田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于是,小田的父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警方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处理。

2026年8月20日,该宗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据小田的父亲赵先生讲述,小田手指的伤势目前已基本康复,但他一度被医生评估存在“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曾接受心理治疗长达半年,现状态逐渐好转。

小学生被体育老师掌掴后耳聋

警方称“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终止调查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实践中教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偶有发生。

司法判例显示,2023年9月6日下午16时许,广东省某地市一所小学的操场上,当时就读六年级某班的学生小阳(化名)在体育课期间,因在排队过程中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余某在左脸处打了一巴掌。

事发两天后,小阳在当地医院被诊断为左耳损伤、左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9月14日,小阳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被诊断为左耳听力极重度聋。此后,小阳经多次就医仍未能治愈,目前仍需佩戴助听器。

事发后,小阳的家长报警。属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本案属于“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为由终止案件调查。家长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当地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公安机关对小阳被殴打一案作出重新处理。

小学生被老师掌掴致颌面部损伤

警方不予处罚并移交教育局处理,被判败诉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重庆市的另一宗行政诉讼判例中。

2023年3月7日16时许,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林某(化名),因在领取体育器材时,被学校体育教师周某红认为存在用手机语音骂人的行为,被周某红扇了一记耳光。

经医院诊断,林某左侧颌面部损伤。家长报警后,司法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2023年4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决定书,认为周某红打学生耳光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红不予行政处罚。次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处理。

家长提起行政诉讼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红在履行教学职责的过程中,直接打林某耳光,伤害林某身体,其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

周某红的行为给林某造成了伤害,侵犯了林某的人身权利,具有明显违法性,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梁平区公安局关于本案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意见不予采纳。梁平区公安局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梁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红体罚林某致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故一审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南都观察】

掌掴、踢打属于教育惩戒还是违法体罚?

教育部《规则》划出红线:击打、刺扎皆属于体罚

记者发现,上述多宗案例中,涉事教师为管理纪律对学生实施的踢踹、掌掴行为,均易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履行教育惩戒职责的行为,虽然造成伤人后果,但也仅被定性为“不当教育惩戒”,而未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

对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明确阐述,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适时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辨是非、知对错、懂道理、有担当。对违规违纪学生实行必要的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法定权力和义务。

《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针对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规定了实施惩戒的具体方式: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措施;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的,可采取包括训导、校内公益服务等措施;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包括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训诫、心理辅导等措施。但以上方式均没有规定可以对学生采取伤害身体的行为。

同时,《规则》第十二条对禁止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情绪和好恶而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其中,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阐述,击打、刺扎等伤害学生身体的行为属于体罚,是法律禁止教师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育人,而不是给被教育者造成伤害。相关部门不得将体罚与教育惩戒混同。

打伤学生归“内部处理”还是归公安处理?

法院:内部处分不能代替治安处罚

上述国内多起案件中,面对家属的报警,公安机关多援引《规则》的规定,认为教师为维持纪律打伤学生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属于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归为“教育惩戒内部事务”。

加上多数伤者的伤势仅构成轻微伤,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涉事教师已被学校处分等原因,案件多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教育部门处理,或认为不存在违法事实直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等“降格”处理。

对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阐述,《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对学生作出打耳光致伤等行为,其采取的方式和造成的后果已经超出《规则》的允许范围,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且应当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如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明显过当教育惩戒仅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对该行为从治安管理层面予以否定评价,实际是让合法至犯罪区间内的违法教育惩戒失去法律规制,难免使学生及家长产生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保护的不安和担忧。反之,针对包括不当教育惩戒在内的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手段的及时介入,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向违法程度更深、情节更恶劣、危害后果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转化。

该院强调,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追责,不会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出现重复处理和冲突的问题。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惩戒致伤案件中,也阐述了“内部处分不能代替治安处罚”的观点。

【教师声音】

担心投诉和纠纷,呼吁“先让教师受到合理保护,再谈教育惩戒”

面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教师不进行教育管理,则班级和校园的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维护。那么一线教师对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持什么态度?他们一般会怎么操作?南都记者采访了两位广东的中小学教师。

据A老师向记者讲述,面对学生的初次违纪,她一般会走到学生面前进行提醒,要求对方站起来10分钟;如果多次提醒无效,她会要求学生课后留下来接受劝导教育,或写反思文字;如果学生存在抵触情绪,或需要对学生采取一定严厉程度的教育惩戒措施时,她一般会寻求家长的配合再开展。“如果家长不配合,我是不太敢采取惩戒措施的。很担心带来投诉、纠纷、责任事故。”

“但教师一定要有必要的惩戒措施,不然学生不怕老师,班级管理不好。”A老师认为,学校和上级部门对教师开展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要有必要的支持保障、容错机制,“不然以后会越来越多的老师不太敢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

A老师同时提出,希望家长们也通过家长课堂等不同形式,能对教育惩戒的政策法规有所了解,从而增强对学校和教师开展教学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另一位受访的B老师表示,“对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可能带来的投诉、纠纷,我也有强烈的担忧”。B老师坦承,他所在的学校几乎没有对如何规范开展教育惩戒进行过专门培训,“但学校会就如何避免出现恶劣事件作出提醒”。

对于如何规范开展教育惩戒,B老师建议修订和完善《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执行。“要先让教师受到应有的合理保护,再来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

【专家声音】

华南师大-教育部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秘书长马颜昕:

《规则》中“红绿灯”已很清晰,受伤事件应区分意外还是故意

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后,实施效果怎么评价?针对偶发的“惩戒”致伤争议,教师该如何更好地应对?

曾参与相关规则制定的华南师范大学—教育部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秘书长马颜昕在接受南都采访时认为,《规则》实施后,整体落地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我们每年也在进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培训,会跟教师群体交流。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之后,一线教师在开展教学教育管理的时候对相关程序更加明确了。”马颜昕称,一方面教育工作者知道该怎么管,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绿灯和红灯都比较清楚了”。另一方面,面对教育惩戒引发的争议,《规则》将争议事件的处理方式、法律救济程序都给讲清楚了,教师们面对的压力也小了很多。

马颜昕认为,要避免继续出现不当惩戒事件,更多的是要对《规则》进行严格落实。比如对教师群体加强教育培训;对存在故意殴打行为的老师该处罚就处罚等。“当然,也要明确区分什么是正常管理,什么是恶意殴打。如果是正当惩戒产生的意外风险或民事责任,属于系统性风险,不能让老师来承担。只有故意殴打造成的损害责任,才能由老师承担。”

教育惩戒应分级分类实施,多由学校作出

保护好老师,老师才会愿管、敢管

作为教师个体,在开展必要的教育惩戒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马颜昕提醒,作为教师个体,在开展教育惩戒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要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分级分类、从轻到重采取惩戒措施。

比如简单的点名批评、一节课之内的站立、课后辅导、承担额外的教学或公益任务,这些都是可以由教师现场实施,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的。

但是,如果涉及比较严重的惩戒措施,比如要求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打扫操场等,这种情形就不再适合由教师来当场实施,而要以学校为主体来实施,并及时告知家长。

再下一个层次,是只适用于高、中年级的小学生,初、高中生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要对其实施停课、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训诫等惩戒措施的,也只能以学校名义来实施,而且要事先告知家长。

“相关规定是层层递进,适用不同条件、不同情形的,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理解分级分类采取措施的规定,这既是在保护学生,也是在保护老师。”马颜昕认为,教师群体只有深度熟悉《规则》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更好地规避风险。

此外,马颜昕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要承担起加强培训、宣讲,以及建立系统化的实施细则等责任。

“我一直有个观点,绝大部分严重的教育惩戒措施应由学校名义作出,而不是由教师作出。学校才是责任主体,不应该把这个责任推给教师。”马颜昕认为,这样才能让老师们愿管、敢管。

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

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培训“必修课”,加强源头预防

如何避免教育惩戒演变成侵权、违法体罚,甚至伤害事件?

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方面反复强调支持教师正当履职,无过错不受处分,以及强化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对教师触碰“红线”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旨在“赋权”与“限权”之间实现精密平衡。

他建议,要将上述《规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条款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考试、新任教师入职培训、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考核重点加以普及。同时,将教育惩戒的失败案例进行常态化警示,以及将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师德评价体系等。

“正当的教育惩戒可以有很多种创新形式。”郑子殷称,教育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绝非“一拳打向一个孩子的脸”。我们必须时刻铭记:惩戒的目的是育人,而非伤人。唯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教育理念到实践、从立法到执法、从行政到司法进行全链条、系统性的校准与强化,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有尊严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广东曾率先地方立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师法》修订有望纳入教育惩戒内容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其中提到“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对教育惩戒问题进行专门提及,影响深远。

2020年4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用专章对教育惩戒作出规范。广东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省份。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同时,《条例》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021年3月,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成为我国首部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部门规章。

202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已将修改《教师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记者查询发现,在教育部官网公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部分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阐述。

草案第四十五条提出: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

同时,草案在第五十二条对“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

这意味着,教育惩戒相关内容将有望在更高阶的《教师法》中予以体现。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笋林

出品:南都政务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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