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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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怒江海关在片马口岸非货运车辆入境通道登临检查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汽车车后排座椅上方使用地垫铺盖、堆积杂物。经进一步检查,在座椅折叠处下方与夹缝处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疑似穿山甲鳞片5袋,净重共1940.9克。经鉴定为中华穿山甲鳞片。中华穿山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CR)。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处置。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有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中华穿山甲的法律保护等级
中华穿山甲被列入CITES附录Ⅰ,同时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二、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
穿山甲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其制品价值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核算。
第一步:确定基准价值与保护级别系数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穿山甲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中华穿山甲被列入CITES附录Ⅰ,在我国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依据评估方法第四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第二步:计算整体价值
中华穿山甲整体价值 = 基准价值8,000元 × 保护级别系数10 =80,000元。
第三步:核算鳞片制品价值
依据评估方法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穿山甲鳞片作为甲片制品,其价值需折算为对应的穿山甲个体数量后核算。根据司法鉴定研究,中华穿山甲甲片干重与个体的换算标准约为573.47克/只。
本案查获鳞片净重1940.9克,折算个体数约为:1940.9克 ÷ 573.47克/只 ≈3.38只。按3只计算,鳞片制品价值约为:80,000元 × 3只 × 制品部分系数(主要部分通常不低于0.7,按0.8估算)=192,000元。
需说明的是,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不同案件认定的甲片核算单价从2,663元/千克至13,703元/千克不等。本案最终价值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三、量刑分析
依据法释〔2022〕12号第二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藏匿手法的定性意义
行为人使用地垫铺盖、堆积杂物掩盖座椅折叠处的鳞片,属于典型的藏匿行为。与普通超量携带未申报相比,藏匿直接指向“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在执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非一般违规。行为人选择非货运车辆通道入境,试图利用车辆夹缝隐蔽藏匿,主观故意明显。
五、类案参考
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赵某某走私大穿山甲鳞片案中,查获鳞片2689.46克,核定价值47,641元,因赵某某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孙某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案中,孙某以“为母治病”为目的携带象牙制品和穿山甲鳞片,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西双版纳中院审理的岩某某走私马来穿山甲鳞片705.16克案,价值125,184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上述案例表明,穿山甲鳞片走私案的量刑与查获重量、价值认定及行为人是否有前科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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