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准备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大多有一个固有认知:检察监督,必须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才会启动。
但不少人不知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六类特殊案件,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有没有申请再审的限制。这也是当事人申请抗诉、检察建议时,非常关键的突破口。
问:什么叫“依职权启动监督”?
简单来说,不需要当事人提交申请,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主动介入案件开展监督。
即便你的再审申请已经被高院驳回,只要案件落入这六类法定情形,你就可以在检察监督申请书中重点引用该条款,请求检察机关依职权审查案件。
这和普通的当事人申请监督,在审查标准、启动逻辑上完全不同,也是很多维权人容易忽略的维权抓手。
很多当事人提交检察监督材料时,通篇诉说案情委屈,却不会引用这条法定规则。
只是单纯主张“我不服判决”,检察院只能按照普通申请监督案件来审查。
但如果你能够证明案件属于应当依职权监督的法定情形,就会改变案件的审查逻辑,让检察院重点核查原审裁判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
我们可以理解这一条规则背后的立法本意。
普通民事纠纷,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检察院一般不会主动干预私权争议。
但当案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司法腐败等情形时,就不再单纯是双方私人之间的纠纷。
此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主动履职,维护司法底线。
这六类法定情形,包含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重大错误,损害弱势群体权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证据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其他需要依职权监督的重大情形。
这里要厘清一个实务误区。
不是只要属于这六种情形,就一定能直接推翻原审判决。
“应当启动监督”只是代表检察院必须受理并开展审查,不等于必然出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启动审查之后,仍然要核查证据、程序,判断原审裁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
对于维权当事人而言,读懂这条规则的价值,在于找准文书写作的切入点。
不要泛泛陈述案件争议,而是对照这六类情形,把案件对应的程序违法、证据造假、枉法裁判等事实固定成证据,写入检察监督申请书。
清晰说明本案符合依职权监督的法定条件,请求检察院依法履职。
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单纯的“当事人上诉延续”。
普通案件靠当事人申请,而一旦触碰这六类红线,检察机关就有法定职责主动监督。
找准这个突破口,你的检察监督申请,才能跳出单纯的个案争议,直击原审裁判中根本性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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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北京执业律师,法学硕士,拥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咨询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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