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费和退赃退赔的钱怎么分配?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律师费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服务费用;退赃退赔是上缴办案机关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涉案款项,直接影响量刑。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家庭资金有限时,应优先保证退赃退赔,因为它直接对应法定从宽情节,也影响数额档次的判断:法释〔2016〕9号第1条规定受贿、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退赃可以降低实际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律师费依照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可以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等阶段分次支付。两笔支出都应当签订书面文件、留存凭证,避免事后争议。
二、两笔钱的性质与去向不同
退赃退赔的对象是办案机关或者被害单位、被害人,一般通过办案单位指定的方式缴付,或者直接返还被害方,必须取得缴款凭证或者收据。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是退赃款最直接的法律价值。
律师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服务费用,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必然关联,一般按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分次支付。委托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阶段、承办律师和收费金额,并取得发票或者收据。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工作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9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直接相关,并非形式支出。
家庭财产的处理要注意边界。涉案账户可能被查封、冻结,用于退赃的资金应当避免与涉案资金混同;家庭成员代为退赃的,应写明代被告人退赃的意思表示并保留转账记录,以便对应法发〔2021〕21号规定的从宽情节。
三、为什么应当优先考虑退赃退赔
数额档次决定了量刑的基础区间。法释〔2016〕9号第1条至第3条将贪污、受贿数额分为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三档,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退赃退赔虽不直接改变数额认定,但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属于法定从宽情节,能够在量刑上得到体现。
量刑减少幅度有明确依据。法发〔2021〕21号明确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退赔数额与被害方损失直接相关,也影响是否具备《刑法》第72条缓刑所要求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
与认罪认罚程序相互配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具结书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退赃情况通常会写入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
律师费的价值不体现在所谓“关系”上,而体现在可核查的程序权利:侦查阶段依法会见、提交法律意见,依《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争取取保候审,依第95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第197条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这些都是可以落实的具体工作。
四、资金安排与家属配合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先算清数额。对照法释〔2016〕9号第1条至第3条的档次核算涉案数额与可退还金额,确定退赃退赔的优先额度,避免资金分散使用导致从宽情节无法完整落实。
第二步,优先完成退赃退赔。在提起公诉前完成,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争取从轻、减轻处罚;通过办案单位指定方式缴付,取得缴款凭证并妥善保存复印件。
第三步,分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各阶段的服务内容与费用标准,并按阶段索取发票或者收据;涉及退赃退赔的,可要求将《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从宽情节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写入合同。
第四步,家属配合有边界。家属可以提供身份材料、固定住所与工作证明、退赃资金来源说明,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和第95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不得串供,也不得接触证人。
第五步,同步提交从宽材料。认罪认罚的,依《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具结书,并将退赃退赔凭证一并提交,作为第201条量刑建议的事实基础。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很多人以为把律师费省下来全部退赃最划算。退赃退赔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是法定从宽情节,法发〔2021〕21号明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辩护涉及会见、阅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95条)等法定权利,两者不是替代关系,合理配置更为有利。
误区2:有人认为钱只要交出去就算退赃。退赃退赔应当通过办案单位或者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正式途径缴付并取得凭证;私下转给个人又没有凭证的,难以作为法发〔2021〕21号从宽情节的证明,还可能产生新的争议。
误区3:还有人以为家属出钱退赃就等于家属认了罪。退赃是代为履行经济责任,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影响的是被告人的量刑,并不改变事实认定;但应写明代退关系并保留资金来源说明,避免被误认为转移涉案款项(《刑法》第312条)。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款: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法释〔2016〕9号第1条至第3条:贪污、受贿数额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 法发〔2021〕21号: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宣告缓刑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95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01条:具结书的签署要求与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规定。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09-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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