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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挂出《联合疫苗分段生产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时限自发布之日起 1 个月,约至2026 年 10 月 24 日。这是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联合疫苗分段生产"这个组合命题的药学技术要求
为什么和你有关:手上有联合疫苗(多联多价疫苗)管线的企业,它直接决定三件事——产线怎么切、验证怎么做、变更怎么报。
三条速览:
通道早就开了,缺的是"怎么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写明"生产多联多价疫苗"可分段生产;本文件把"可以"翻译成"药学上要做到什么程度"。
钥匙是一句定性:"分段生产本质为一种生产组织模式。"它没改技术要求,改的是风险的分布位置——风险从"制造环节"移到"衔接环节"。
最可落地的产出是两个数字:各中间产物的"最大允许放置时限"与"工序衔接时限"——能写进质量协议、能接受检查。
三个词先通一下,后面就顺了 分段生产:把同一支疫苗的生产拆成几个阶段,由不同企业、不同场地分别完成,最常见的是拆成"原液生产"与"制剂生产"。它是生产组织方式的改变,不是工艺路线的改变。 中间产物:分段交接时产品还没成型。原液是中间产物,吸附后的预配液也是——它们要跨场地、跨法人运输,稳定性、放行、验收都成了新问题。 累积稳定性:联合疫苗有多个抗原、多条原液链,每条链的质量衰减会相互叠加。单苗只有一条衰减曲线,分段后可能有多条同时往下走。一、先把它放回该在的位置:一份"填空"的文件
结论先行:它是证据链的最后一环——上位法给了通道,政策文件点了品种,试点方案给了路径,现在轮到技术要求给标准。来路决定分量:背后站着行政法规的明文条款,沟通空间就比"某个处室的想法"小得多。
案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分段生产疫苗: (一)生产多联多价疫苗;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急需或者储备需要;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8 号),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三处细节值得反复读:一是门槛,"超出持有人生产能力"是前提,这把分段生产定位成例外安排;二是批准主体,国家药监局而非省级;三是品种单列,"多联多价疫苗"没塞进兜底项,说明立法时已前置考虑。
上溯一层,国办发〔2024〕53 号写得很直接:"率先推进抗体偶联药物、多联多价疫苗等分段生产"。再往下是两份操作文件:国药监药管〔2024〕24 号解决"谁能申请、怎么申请",药监综药管函〔2026〕173 号解决试点与常态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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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效力档全称——法规强制=法规强制要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告、通知);征求稿=征求意见稿,无独立效力,不得作为现行要求引用,也不得据此调整 SOP。
金句:上位法回答的是"能不能分家",这份技术要求回答的是"分家之后怎么证明孩子没养坏"。二、管什么、不管什么:三句话说清适用边界
结论先行:它管联合疫苗的分段生产,其他疫苗可借鉴,但不直接管非疫苗类生物制品;而且这个版本谁都不能拿它当依据。
适用:管的是"上市申请及补充申请"。原文:「旨在为联合疫苗分段生产的上市申请及补充申请提供技术指导。」"及补充申请"不能漏读——它覆盖两个场景:研发阶段直接按分段架构申报上市;产品已上市,从单场地变更为分段模式走补充申请。后者更棘手,因为有存量数据、工艺和说明书,任何调整都要解释"为什么值得改"。
扩用:其他疫苗可以"借鉴"。原文明确,其他疫苗分段生产在符合法规条件下可借鉴本技术要求——对持有人是可援引的参考,对 CDE 是为后续扩展留的口子。但能不能分段,仍要回到条例判断。
不适用:非疫苗类生物制品走另一条路。抗体类、ADC、GLP-1 类、胰岛素类走条例第三十二条通道,技术侧对应《抗体偶联药物分段生产试点注册申报技术要求》(2024-11)与《化学药品创新药分段生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04),三份文件并列,不要拿一份去套另一类产品。
效力:谁都别拿它当依据。征求意见稿的效力是零——不能作执法依据,不能作合规依据,不能作检查判据。能做的只有读它(判断影响方向)、备它(梳理差距)、评它(10 月 24 日前提意见);不能做的是据此调整 SOP、定稿验证方案、在内部文件里写"依据……"。
金句:读征求意见稿的正确姿势,是把它当"未来的考试大纲",而不是"现在的答案"。三、全文的钥匙:一句话定调
结论先行:整份文件里最有信息量的,是前言中那句定性——"分段生产本质为一种生产组织模式"。
案例:前言中的定调句「联合疫苗分段生产,可通过企业协同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分段生产本质为一种生产组织模式,在满足疫苗研发通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需对分段生产引入环节及潜在风险等予以重点关注。」
为什么它是钥匙?因为它决定了全文的组织逻辑。若定性为"一种新工艺",文件该重点讲工艺参数与工艺验证;起草者选了"一种生产组织模式",含义就是:产品的技术要求没变,变的是风险的分布位置。于是全文都在回答同一个问题——生产过程被切开、分配给不同主体后,哪些环节新增了风险?所有条款都落回同一个焦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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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风险类型为本文归纳的分类标签;"质控"即质量控制,为行业通用简称。
这也解释了文中为何几乎看不到"无菌工艺参数""收获液滴度"这类指标——它们属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由药典、品种规程、通用指导原则管,本文件只补充因分段新增的那些。
金句:单场地生产时,质量问题出在"车间里";分段生产时,质量问题更可能出在"车间之间"。四、一般原则:MAH 要做的三件事,第三件是新面孔
结论先行:一般原则只有两段话,却能拆出三条独立要求——前两条是既有制度重申,第三条是这次新增的。
第一条,主体责任与风险评估。原文:「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主体责任人,应当充分评估分段生产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重点关注由单一场地生产转变为分段组织生产所引入的潜在风险,以及……是否已获得充分的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数据支持,确保联合疫苗的质量可控性、工艺稳定性、批间一致性及可追溯性。」四个"确保"是所有具体要求的总目标,读任何条款都可以反问"这条在保哪一项"。
第二条,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原文:「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企业应当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和全部生产场地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不同生产场地的有效、稳步衔接。」本条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同源。注意用词差异:条例说"质量保证体系",本文件说"质量管理体系"——援引依据时优先落条例。
第三条,数据管理机制与四项记录。★原文要求该体系"包括相应的数据管理机制",持有人应对四类记录进行审核,确保全过程受控、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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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项是明确新增的记录类型,对应最特殊的那一段:产品在两个法人之间移动——厂区内移动原本由内部流程管,跨了法人就需要一份能独立承受检查的记录。第 4 项是既有要求升级:不是"记录偏差",而是偏差及处理措施信息在各节点间的传递和闭环,闭环证据是检查时的关键举证点。
五、怎么切这一刀:分段节点的三个影响因素
结论先行:分段生产的设计问题,本质是"刀切在哪里"。原文要求节点的划分应「尽可能避免对联合疫苗整体质量产生影响」,三个影响因素如下。
因素一:分段数量与抗原种类的匹配度。每多一个节点,就多一次交接、一次运输、一次方法转移。文件用"匹配度"一词,暗示存在合理区间:分段粒度应与抗原复杂度相称,而不是按组织架构或产能方便来切。
因素二:节点前后中间产物质量的变异度及稳定性。逻辑是切在质量最稳定的地方——某步骤前后波动大,切成交接点等于把波动直接暴露给下家。门槛是:拟分段环节的中间产物应具备「相对稳定的状态与明确的质量属性」;连"什么指标决定它合格"都说不清,就不适合作为交接对象。
因素三:单一组分因分段生产所引发的工艺变更。这条最容易被低估。切段往往不是"原封不动搬走",而是"为适配新场地而调整工艺"——为延长中间产物稳定性改变缓冲体系、为适配新设备调整参数范围,因此要考察「相应调整对组分质量及稳定性的潜在影响」。因素一与因素三是连着的:切得越细,被迫做的适配调整越多,工艺变更也越多。
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硬要求:活病毒原液的生物安全
案例:活病毒原液运输的生物安全要求「对于涉及减毒活疫苗等活病毒原液,运输过程中应考虑相关的生物安全防护,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等要求。」
这是全文为数不多直接点名具体法规的条款,且落在运输环节——减毒活疫苗原液是活病毒,单场地生产时从车间移到冷库足不出厂;分段后要跨场地、跨企业,甚至跨省,从"厂内转移"变成"社会运输",管理对象、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全变了。
金句:分段生产把"厂内物流"变成了"社会物流",质量问题和生物安全问题会同时上门。受托方要多看一项:研究基础
原文要求:在评估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控水平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察其研究基础,重点关注其产出中间产物的质量与稳定性、与其他组分配伍后的相容性、潜在的免疫干扰等」。三项重点关注的难度递增:交付物本体质量受托方自己能答,相容性需双方共答,免疫干扰可能需要动物试验甚至临床数据——本文件对受托方的期待已超出"按规程生产",延伸到联合研发层面。
六、七个维度,一张速查表
结论先行:起草说明明确说「药学技术要求是本文件的核心内容」,并从七个维度系统提出技术导向,「强调以风险评估驱动全流程研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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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表可以当自检清单用。其中还埋着两条要求值得单记:入场验收标准由接收方基于运输风险自行制定;工艺验证批还要确保"各分段的中间产物和制剂生产的延续性与关联性"。
七、稳定性这一节最"原创":累积效应与两个时限
结论先行:七个维度中,"稳定性"提出了此前文件里没有的概念——叠加累积效应,并由此推出两个可直接写进质量协议的数字。
案例:叠加累积效应「联合疫苗各中间产物在储存、流转过程中的质量衰减与波动存在叠加累积效应……因此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协同相关生产企业持续开展累积稳定性研究……识别多组分叠加引发的累积质量风险,科学确定各中间产物最大允许放置时限与工序衔接时限。」
逻辑链是五步:多条中间产物链各自随时间衰减;但这些衰减不是彼此独立的,最终配制时会叠加;所以不能各做各的稳定性,必须协同开展,最终落成两个数字。
对照 2005 年《联合疫苗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读更有意思:那份文件规定「按有效期最短的组分确定联合疫苗的有效期」。两者分工不同——2005 年管成品有效期(对患者的货架期承诺),本文件管中间产物时限(内部的生产组织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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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产出方指生产/质量部门(最大允许放置时限由其负责);委托双方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确认。
这两个数字是全文里唯一可以直接变成合同条款的东西——"稳定性"由此从研究报告变成可执行、可检查、可判责的生产规则。配套还有运输稳定性要求:「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运输稳定性研究,充分考虑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条件及可能遇到的最差条件等,对运输前、后中间产物的质量进行充分的对比研究和分析。」要点是运前/运后对比:只测运后不够,运前基线也要测,才能把"运输造成的变化"从"时间造成的变化"里分离出来。
金句:把稳定性写成数字,是这份文件给企业最实际的一份礼物——它让"合理"这个模糊词,第一次有了可举证的边界。八、变更研究:任何变更都不是单一事件
结论先行:这一章的定调句只有一句,但足够重——"对于联合疫苗,任何变更都不是单一事件。"原因是联合疫苗为多组分配伍的产物,各组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起草说明语),改动任一组分都可能通过"相容性"影响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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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A最值得注意——"从单场地变更为分段生产",这是已有上市产品的持有人最可能遇到的情形,研究要求不轻:不是一份工艺变更,而是药学 + 非临床的可比性研究,必要时还要做临床。为何牵出临床?因为分段改变了中间产物的储存时长与运输经历,可能影响抗原完整性,最终反映到免疫原性上。
场景 B的特殊之处是"组织各生产企业共同评估":以往组分变更是厂家自己的事,现在要拉上下游一起评估,因为相容性是双方共同的属性,单方看不全。
金句:在分段生产里,没有"我这边改一下就好"这种事。改自己,等于改邻居。九、两个高频实操问答
问 1:能凭上家的放行报告直接投产吗?不建议。原文要求:「除放行检测外,还应基于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混淆、降解等风险……合理制定中间产物的入场验收标准并进行检验。」它是接收方自己制定的标准,不是照抄上家的放行标准——上家的放行报告不覆盖运输这一段。
问 2:意见怎么提?按官方要求以征求意见反馈表形式发送(官方提供 docx 模板)。邮箱:yangdan@cde.org.cn、liumin@cde.org.cn。起草说明披露了两个沟通节点:2025 年 5 月曾对国内外 8 家疫苗生产企业开展问卷调研,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企业座谈会——起草方对企业实操困难是开放的,把诉求写具体(场景、困难、影响、建议)比泛泛表态更有效。
这份文件的分量不在条文密度,而在四处"点破":分段的本质不是新工艺,是新的生产组织模式;联合疫苗有传导性,局部波动会逐级传到整体;多条链的稳定性衰减会叠加;受托方的角色从"按规程生产"延伸到"共同研发"。前两点决定全文绕着"衔接"转,后两点决定你必须协同上下游。
三件事,按时间成本排序:
写在最后的行动清单第一件(本周内可做):把表 4(七维度速查)打印出来,对着自己的管线逐条标"已有/部分有/没有"。这张表就是差距清单。 第二件(1 个月内):若差距集中出现在"转运记录""累积稳定性研究""最大允许放置时限"三项,说明缺的是组织接口而非技术能力,需提前拉质量、生产、供应链一起讨论。 第三件(10 月 24 日前):按四段式写反馈——场景(什么产品、什么分段方式)→ 困难(哪条要求难落地)→ 影响(会带来什么后果)→ 建议(希望怎么表述)。这是唯一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机会。
最后一句留给态度:这份文件本身是推荐性的,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是行政法规。能不能分段,条例说了算;分段之后怎么做研究,这份文件给了路径。前者没有弹性,后者正在征求意见——这正是动起来的最好时机。
参考来源:
★《联合疫苗分段生产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CDE,2026-09-24(无独立效力)
★ 同上起草说明,CDE,2026 年 9 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8 号),2026-05-15 施行
《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办发〔2024〕53 号《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12-30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国药监药管〔2024〕24 号),2024 年 10 月
药监综药管函〔2026〕173 号《关于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04-01
《联合疫苗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年版)人用疫苗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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