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以守住安全底线为目标,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安排,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行为。9月29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叙州区美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7月,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叙州区美某摩托车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27台某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明,该批次电动车当事人共购进了28台,总货值金额为76716.00元,在其经营门市按2490元/台销售,已售出1台,获利10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7台、没收违法所得1080.00元和罚款767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筠连县周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未经认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筠连县周某摩托车销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待售的6台世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提供的证书错误。经深入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前以1390.00元/台的低价从四川省世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6台世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其门市销售,货值金额8340.00元,该世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未取得3C认证,且经检验,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台、罚没款97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宁县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排查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线索中,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是从长宁县宇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处购进,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向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了3种型号共25台电动自行车,分别以1150.00元/台、1280.00元/台、1280.00元/台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了长宁县另两家车行(已分别立案查处),上述25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货值金额共3048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没款共计2535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安县铁清镇余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江安县铁清镇余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被举报以标称“二手车”的形式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被举报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分别装有72V和96V电池且包装保护气膜未拆除的6辆全新待销售电动自行车(随车未见合格证)。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达到520mm~620mm,超过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该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7辆,货值金额为2580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16505.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世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
根据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摸排上报的线索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2026年1月,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了四川世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后,利用其自有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线,采购标准件零部件,组装生产了GY-12电动自行车1100辆(货值210.41万元)和米韵电动自行车1250辆(货值169.82万元),按每辆1000多元的价格向四川省内及周边地区销售。所有车辆均使用了外购的电动自行车金属铭牌和合格证,并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经检测,米韵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过流保护功能、蓄电池防篡改等关键安全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伪造质量标志、冒用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等行为作出了罚没94.8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线索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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